【有典看法】上班冲泡奶粉被开水烫伤,算不算工伤?

树欲静刘艳 2025-04-26 03:33:47

员工在上班时间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其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烫伤。那么,这种情况下受到的伤害算不算工伤?

【基本案情】

第三人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公司财务部门担任会计工作。

2017年12月26日,刘某在上班时间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其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烫伤。

2018年2月1日,刘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4月4日,人社局经调查并作出工伤认定,并向公司、刘某送达。

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社局具有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权。人社局在收到刘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送达公司和刘某,执法程序合法。

公司、人社局对于刘某在上班时间用开水冲泡奶粉,因玻璃杯破损造成刘某伤害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在于刘某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本院认为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另,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案件的审理。

公司上诉:刘某在工作时间冲泡奶粉并不属于正常生理需求

公司已经为职工提供饮用水,而刘某用开水冲泡奶粉的行为,使公司的安全防范风险增加。其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人社局受理刘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行政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超出了职工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围?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不需要花费多大的人力和时间,冲泡奶粉一般不会影响到工作的正常进行。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因此,刘某在上班期间冲泡奶粉时被开水烫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人社局根据刘某的事故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向刘某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等证据,认定刘某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

公司认为职工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的观点过于狭隘,且与实际工作、生活的需求和状况不符,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有话】

这个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关键在于:冲泡奶粉究竟是不是生理需求的合理延伸?

1.如果把奶粉换作茶水,那情况可能就略有差异。

如果是泡茶倒水,那可能没有太大争议,泡茶喝水跟上班期间上厕所一个道理,都是正常的生理需求范畴。这可能也是公司上诉的要点,认为职工上班期间应该饮水而非奶粉的原因之一。

现在变成了奶粉,奶粉属于一般性解决口干舌燥的饮品,还是属于解决饥饿的早餐?如果是早餐,那早餐究竟该不该在公司吃喝,该不该在上班期间吃早餐?

2.即使冲泡奶粉是吃早餐,那这跟认定工伤有没有关系?

这就好比有人提前下班,早退离开公司,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一个道理。有人认为,早退就不属于正常上下班时间,不能认定工伤;有人认为,早退不比旷工,应当认为是上下班期间,而且早退也只是违反规章制度,并不影响是不是工伤的认定。

再比如,公司提供饭菜加热服务,那员工在上班后去加热早餐或者中午下班前去加热午餐,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算不算工伤?

回过来,冲泡奶粉即使是早餐,那同样应该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早餐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提供早餐或允许食用早餐除外),不应该认定工伤(公司观点亦如此);二是在上班期间吃早餐(冲泡奶粉),仅仅是违反规章制度(有合理合法的制度前提下,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上班期间吃早餐),并不影响因为合理需求而认定工伤这个事情。

综上,总体来说倾向性认为判决没太大的问题。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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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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