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河南周口,一女子和朋友一起去吃特色鱼锅,要了一条三斤半的鱼。待吃完后,女子等人竟发现这个鱼骨没头没尾,而且只有3小节鱼骨。女子质疑商家缺斤少两,但商家却称:店里没有那么轻的鱼,这鱼肉是从大鱼身上拆下来拼凑的。
(来源:九派新闻)
李女士家附近开了一间特色鱼火锅,李女士爱吃鱼也爱吃火锅,可以说这家店是真正开在了李女士的心头上了,所以在这家店刚开业,李女士就去光顾了一下。
还别说,这家店的菜品可谓是物美价廉,而且店里的每一条鱼都是现杀的,口味也相当不错,李女士一下子就喜欢上了这鱼火锅,经常会去光顾。
前段时间,李女士的朋友来玩,李女士便决定带朋友一起去尝尝这家鱼火锅。而这次李女士要了一条三斤半的鱼,还点了一些其他配菜。
在点菜的时候,李女士还向朋友夸赞这家鱼火锅店。然而在火锅上来后,李女士却感觉被打脸了。
原来,在鱼火锅上桌后,李女士就发现这鱼不像是一整条的,而且怎么看也不像有三斤半的样子。李女士一开始以为是错觉,于是就先吃了起来,这口味的确不错,朋友也连连称赞。
可是李女士和朋友在吃的过程中,就发现了问题。李女士吃了好几块鱼肉,但都是鱼背,鱼腹部的肉几乎没吃到。
在吃到最后时,李女士和朋友把各自吃到的鱼骨进行了拼接,但结果却让人大吃一惊,这条鱼居然只有3小节鱼骨头。
李女士直呼太离谱了,别人家的鱼缺斤少两,好歹也是在一条完整的鱼上面,抽掉那么一块半块的,但这家店干脆就只剩了个鱼中段了,头和尾不知道哪去了。
李女士找商家理论,并质问商家:“我要的是3斤半的鱼,你们上来的鱼就只有3个鱼中段,你们亏不亏心!”
商家看了看李女士拼凑的鱼骨,然后非常淡定地说:“鱼的确是三斤半的,但不是一条完整的鱼。”
接着商家又给出了解释说:“你们要的3斤半的鱼店,今天店里没有,都是大鱼,所以就只能用大鱼打散了后,给你们凑出3斤半了。”
李女士对商家的说法并不能接受,她反问:“你们不是都说鱼是现杀的吗?怎么还会用碎鱼块来拼凑?”
商家听后非常敷衍的说:“鱼是现杀的呀,你要是不信,你可以穿上工作衣进去看。”口气就像哄小孩一样。
李女士对于商家的态度很是气愤,于是他将此事发到了网上进行曝光,表示自己作为这家店的老粉,这次真的是太失望了。
像李女士这样的遭遇,的确是让人闹心,更何况李女士之前极力向朋友推荐这家店,现在搞出这种幺蛾子,这不是让李女士在朋友面前丢面子吗?
那从法律上来讲,这起事件该如何评价?
首先,李女士来店里点了一条3斤半的鱼,那么李女士与商家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既然如此,商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安全且没有缺斤少两的鱼,这是最基本的义务。
其次,既然商家表示店里没有3斤半的鱼,都是大鱼,那就应当事先告知李女士,由李女士选择更换鱼的重量。
这是李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选择权,亦是公平交易权。
而且商家也承认了,的确没有事先告知,直接用多条大鱼的鱼块拼凑出了3斤半的鱼。可是这与李女士的目标并不一致,李女士是想点一整条鱼。
因此,李女士至少可以向商家主张对这一单进行免单处理。
再次,李女士质疑商家存在缺斤少两行为,那商家应当提供证据和合理的解释,证明没有缺斤少两,这是商家的义务。
如果商家证明不了李女士那桌的火锅里有3斤半的鱼,那商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在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况下,李女士除了可以要求商家退钱,还可以主张最低500元的赔偿。
最后,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不仅要对食品的质量下功夫,还应当保证食品不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好的口碑,才能吸引一批忠实粉丝,并长期经营下去,这餐饮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