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辖区内,近日发生一起令人心碎的交通事故,致使一家三口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男子李凡的叔叔在整理遗物之际,意外发现侄子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高达200万元的意外保险。这一发现引起了众人的关注,然而当叔叔试图理赔时,却遭遇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事态发展引发法律纠纷,最终法院的判决令所有人始料未及。
(来源:桂林秀峰区法院)
近日,李成军与他的姐妹们共同整理因事故逝世的哥哥一家三口的遗物,心中的悲痛难以抑制,泪水止不住地流下。几天前,哥哥一家从桂林出发,前往柳州旅游,却在高速公路上遭遇一辆重型货车的追尾,造成了全家遇难的惨剧。
李成军表示,失去亲人的痛苦让人心痛不已,他们作为兄弟姐妹只能承担起丧葬的重任。在整理哥哥遗物的过程中,李成军在侄子的房间里意外发现了一张保险单。经过仔细查看,他惊讶地发现这是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额高达200万元,而受益人正是李凡的母亲。
虽然李凡年仅20多岁,但他一向以孝心著称,为母亲投保的做法颇在情理之中。李成军意识到这一发现的重要性,随即召集了家族中的亲戚进行商议。他首先开口说道:“我在整理哥哥的遗物时,竟然发现了这样一份意外保险单,李凡为了母亲买的,金额高达200万!”
消息传开后,现场顿时炸开了锅,李凡的大姨率先发声:“这么大的一笔钱,我们难道不应该分吗?”小姨也显得十分激动,支持道:“是啊,虽然是李凡为母亲买的,但他们全家都没有了,这笔钱理应属于我们!”
李成军面露不悦,劝告众人:“现在可不是讨论分钱的时候,先要理清这张保单能否理赔的问题,我们应该着手解决理赔的事宜,再来说后面的事情。”
经过讨论,亲戚们一致推举李成军作为代表,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然而,当李成军带着保险单抵达保险公司时,却遭到了对方的坚决拒绝。
面对工作人员的拒绝,李成军感到无比愤慨,质问道:“为什么不能理赔?这份保单明明是意外险,我侄子正是因意外事故去世的!”
但工作人员冷静回应,指着保险单说道:“虽然您侄子因意外离世,但保单的受益人是他的母亲,而她也在事故中去世。根据规定,失去受益人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进行赔付。”
李成军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他反驳道:“您刚才说得不对,虽然受益人已然去世,但我们这些叔叔和姨妈仍然健在,理应由我们继承这笔赔偿金!”
“非常抱歉,根据公司的规定,确实无法向您支付这笔保险赔偿金,恳请您谅解!”工作人员无奈地回复。
在随后的事情发展中,李成军尝试了各种说理和解释的方法,然而,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拒绝理赔,最终导致李成军空手而归。对此,其他人均感到愤慨,纷纷支持李成军作为代表,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了他们的观点,认为事故中先去世的是受益人,即李凡的母亲,因此赔偿金应归属于李凡的遗产,而李成军等人并没有继承的权利。保险公司强调,由于一家三口同时在车祸中遇难,难以确定三人之中究竟是先后离世的顺序。
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若被保险人在死亡后,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去世且死亡时间难以确认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依据这一规定,法院将李凡的母亲视为首个遇难者,而李凡则为被保险人,因此这200万的赔偿金额应当视为李凡的个人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李凡并没有兄弟姐妹和子嗣,作为李凡的叔叔和姨妈的李成军等人显然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这笔赔偿金将被视作无人继承的遗产,保险公司则可免责。
然而,李成军及其他亲属对此判决表示强烈不满,他们坚持认为,实际上是在事故中先离世的是李凡,而作为受益人的李凡母亲则是后去世的,这笔赔偿金应该归属于李凡的母亲的遗产,李成军等人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进行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若在同一事件中涉及的多位相互继承关系的人,难以确定具体的死亡顺序,则难以明确的继承人应该被视作最早离世的人。李凡在世时并没有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父母双亡,因此她被视为没有继承人的人。若依照法律推定,李凡的去世序列应被视作在其母亲之前,因此赔偿金应划归李凡父母的遗产。
作为李凡父母的兄弟姐妹,李成军等人自然而然成为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因而理所应当可以继承这份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心中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在这起事故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具体死亡顺序究竟是什么,双方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又存在哪些冲突。
依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根据《保险法》对死亡顺序进行判断。但法庭同时指出,虽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推定受益人早于被保险人去世,但这一推定并未实质性地改变赔偿金的继承权属性。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在受益人去世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收益人的赔偿金将归入其遗产之中。也就是说,即便李凡并没有形成继承人,这笔赔偿金应依然由李凡的父母共同继承,然而如今李凡的父母都已去世,因而其遗产的继承权被转移至李成军等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将2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李成军及其余四位亲属。然而,宣传交代指出,这200万元应算作李凡父母的共同资产,并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李凡父亲的遗产100万元应当由其唯一的弟弟李成军继承,而李凡母亲的100万元遗产则应由她的四个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这样每人可得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