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杀害子女与子女杀害父母,所判处的刑罚是否应该一样?丈夫殴打妻子与妻子殴打丈夫,所受处罚是否是相同的?通奸是否要被判罪?一个人抢劫或盗窃,他的父亲和哥哥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处罚?
对于上述这些问题,我相信,今天的大多数人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法律也对此有明文规定,并获得了大多数人的认可。
可是在110多年前的清朝,以这些问题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却引起了朝野内外的广泛讨论和激烈争辩,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大的法律变革由此开启,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开始从传统法律向着近现代法律转型。
而引发这次法律大变革的直接原因是:清政府希望从西方列强手中收回领事裁判权。
自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认为中国的法律不健全且不合理,野蛮落后,不符合西方文明的标准,司法腐败严重,无法公正审判。因此他们逐渐与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纷纷取得了领事裁判权,规定以后自己国家的人在中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自己来处理,清政府无权审判。
随着中国近代化的展开,国际法传入国内,民族独立意识也开始增强,领事裁判权这一损害国家主权的行为,逐渐为清政府所无法容忍。
领事裁判权的存在还使得一些外国人在中国有恃无恐,因为思想观念、财产利益等问题与中国民众屡发冲突,但是清政府的官员却无权审判。人们在抗议洋人的同时,对清政府的不满情绪也日益滋长,人们认为这是清政府同洋人勾结,共同镇压民众。
另外,革命党人在租界内办刊物,批评政府、宣传革命,严重威胁了清政府的统治,而清政府却因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却无法干涉。
因此,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决定通过改良本国法律,与国际接轨,来消除列强保有领事裁判权的理由,从列强手中收回领事裁判权。
尤其是在1899年,日本经过近30年的努力,通过改良本国法律,以和平的手段收回了西方列强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1900年以后,英国、美国等国家向清政府表示,如果中国愿意改良法律,符合现代文明标准,他们可以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两件事,也给了清政府通过改良法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信心和决心。
当然有人可能会觉得,清政府有些太天真了。西方列强获取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固然是认为中国法律有缺陷,但是这一想法能成为现实,本质上还是因为中国不够强大,所以只能同意西方列强的要求。
日本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除了他们按照西方的标准改良本国法律外,最重要的是日本明治维新30年,国力壮大,一跃成为东亚强国,成为了西方列强无法忽视的存在。中国后来于1943之后才陆续收回了领事裁判权,这与中国实力的增强和在二战中的突出贡献不无关系。
因此在当时国力不振的情况下,妄图通过只修改法律就收回领事裁判权,恐怕没那么容易。不过,对于当时的清政府来说,也许这是它唯一的选择了。
1901年,清政府开始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方面实行一系列的系统性改革,史称“清末新政”,法律作为其中重要的一方面,自然也开始了变革。
1902年,清政府正式下令修律,主持这一改革的是时任刑部右侍郎的沈家本。这个人大家可能比较陌生啊,学法律的人应该都知道他,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必须要提到的人物,他是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奠基人。
沈家本
沈家本在刑部任职多年,也曾在地方上历练过,对传统法律极为精通,撰写了诸多法律著作,也办理过众多案件,这也是他能被选为此次修律主持者的重要原因。
当时中国正经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沈家本忧心时局,对国家的命运前途感到担忧,而他在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的亲身经历,更是让他对朝廷的腐败、西方列强的强大、中西法律上的冲突,有了近距离的切身感受。
因此,沈家本主持这次修律,那就不仅仅只是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了,而是他自己本身也热忱于此,他希望通过法律改革,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 从而救亡图存。在当时的民族危机下,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在探索各种救国之路的时候,沈家本选择了以法律作为自己的救国武器。
从1902年奉命修律到1911年被免除职务,沈家本开启了他人生中最辉煌的十年。在这十年中,他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制定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法律,比如《商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国籍法》等等,还用现代司法理念改良了不少旧法律中不合理的内容,从而为中国法律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立下了汗马功劳,一举奠定了他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如同开启欧洲文艺复兴的伟大诗人但丁,被称作“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一样,沈家本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最后一位法律人,同时又是中国近现代法律的最初一位法律人”。
不过非常有意思的一点是,这位对传统法律非常精通的人,在主持法律改革前,对西方法律却没有什么了解。
在受命主持修律后,为了弥补自身知识的不足,他找人翻译了大量西方国家和日本的法律著作,加以认真研究,并且还派人去日本进行法律考察,聘用日本法律专家作为顾问,全面参与法律改革。
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人种相近、文明相近,而且近代以来都遭到了西方列强的侵略,但是其经过学习西方,明治维新三十多年,一跃而起,成为世界强国。因此,日本的强国经验,引起了当时很多国人对日本的兴趣,大量的留学生前往日本取经。沈家本主持法律改革受日本法律影响颇深,正是基于这样的大背景之下。
怎样学习西方法律?如何看待中西法律的不同?这决定了沈家本将会如何修律,也决定了他在改革过程中面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时将会如何处理,更是决定了这次修律后的新法律会是什么样的。
经过反复思考、深思熟虑,沈家本面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学说,采取了“沟通新旧,融会中西”的态度。
他认为古今中外学说各有各的好处,也各有各的弊端,因此应该详加考察,认真研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而不能存在门户之见。说白了,就是不管这个学说来自于何人、何国、何时,不要在乎这些外在的形式,而是只看重其本身的价值,它是否有利于法律改革,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挽救民族危亡。
说实话,在当时,对古今中外的人和思想,能采取这种开放的态度和胸襟的人,并不多见。可惜,100多年过去了,直到现在,很多人在这方面还比不过100多年前的一个60多岁的老头子。
沈家本的这一思想态度,反映在修律原则上,则是他确定了“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宗旨。因此,在实际修律的时候,他既反对不顾国情的全盘西化,照抄照搬,也不赞同凡事都以国情为挡箭牌的故步自封。他希望中国的法律是民族的,但同时也是世界的。
这一点他确实也做到了,比如在法律中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具有滞后性且无法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对于社会中新出现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物、行为,应该如何看待呢?
当时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而当时中国采用的原则是“比附援引”,也就是找到与之类似的法律条文或者案例来作为审判的依据。
沈家本力排众议,坚决主张,应该废除“比附援引”原则,采用“罪刑法定”原则。他认为良好的法律应该让人们知道自己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比附援引”原则,给法官以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使腐败滋生、造成冤假错案,而民无所措手足,动辄得咎。
还有,沈家本根据西方的人道主义原则和儒家的仁政思想、民本思想,主张废除旧律中的凌迟、枭首、戮尸这种残酷的死刑刑罚,改为死罪一律斩首,并且执行死刑的时候,应该秘密执行,不应该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执行。废除有巨大人格侮辱性质的脸上刺字刑罚。
还有缘坐制度也被废除了,就是所谓的株连。大家看电视剧经常能看到,一个人犯了大罪,除了处罚他,还会处罚与之相关的人,什么满门抄斩,株连九族。一个人抢劫或盗窃,他的父亲和哥哥会承担亲属连带责任被处罚。这些就全都被废除了。
而对于西方法律中不符合国情的部分,沈家本会坚决抵制,比如废除死刑。是否废除死刑,直到现在都是争论非常大的一个问题,早在19世纪的时候,欧美国家就已经在大力探讨是否要废除死刑了,有些国家甚至已经开始立法了。关于这点要不要学,要不要引入国内,沈家本坚决不同意。
沈家本认为,废除死刑的前提是民众教养的提高,道德素质好,犯法的人少,因此可以废除,比如当时一些小国容易实现这个目标,可以废除。但是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众的道德素质参差不齐,一旦废除死刑,会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有恃无恐,犯罪率增加,因此他坚决反对。
沈家本在修律中,除了上面举的几个例子外,与保守派争论最激烈的就是围绕着《刑事民事诉讼法》和《大清新刑律》的“礼法之争”。
中国古代以礼教为先,反映到法律上,维护的是宗法制度、家族伦理,守护的是伦常纲教,因此其中的不少条款,就与西方的法律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冲突。近代的西方文明是建立在工商业文明基础上的,在法律上首先维护的是个人的自由权利。
比如,按照传统法律,子女殴打死父母需要判处死刑,但是父母殴打死子女,只需被杖责而已,这维护的就是父权。妻子殴打丈夫要被杖责,但是丈夫殴打妻子,只要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无罪,这维护的是夫权。亲属之间通奸被认为是禽兽之行、严重触犯礼教的事情,所受处罚比与非亲属之人通奸要重得多,最高可被判死刑。
在西方法律观念下看来这些就是有问题的,这是明显的同罪不同罚,法律只因个人的身份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
还有,传统法律有为道德立法的倾向,而西方法律主张严守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比如通奸,传统法律认为这事有伤风化,理应判罪,但是西方法律认为这只是个人道德问题,对社会并未产生严重危害,因此需要在道德、教育上下功夫,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子孙违反父母、祖父母的教导,违背其意志,会被杖责、拘役等,西方法律认为这个完全不属于法律该管辖的范围。
面对“礼法之争”,沈家本从法理、制度、实践等各方面与保守派展开了争论,甚至不惜“托古改制”。也就是说,对某个需要修改的法律条款,沈家本并不会从西方法律文化的角度来反驳保守派,而是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去反驳,认为古人也有人是这么想的,并不是来源于西方,甚至只有改掉这个条款,才是真正的符合中国传统礼教。
大家不要以为,但凡有人“托古改制”就认为人家是思想落后、学术上牵强附会,有些人有些时候“托古改制”完全是从斗争策略的角度考虑的,托古只是手段,改制才是目的。对于有些保守派,你和他讲西方的那些思想,他根本就不会认同,你怎么争论也没用,反而还容易授人以柄,认为你不爱国,想“以夷变夏”。
沈家本这次修律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是由于他坚持面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学说,采取“沟通新旧,融会中西”的态度和“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宗旨。
使得他“辄有左右为难之势,常立于新旧夹攻之间”,他的立法“激进之士嫌其维新不足,保守辈责其为忘本之立法”。维新派认为他守旧,保守派认为他激进,两边不讨好。你去看吧,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走极端总是最容易的,中庸却是最难的。
沈家本故居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大的一次法律变革的主持者,这其中的心酸苦楚恐怕也只有沈家本个人所能体会。如果大家曾经有过在一个组织里,想改革一件事的经历,我相信也可以感同身受。
虽然这次修律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是最后并没有挽救得了清王朝,也没有挽救中国,从后来的历史发展历程来看,不进行根本性的政治变革,无论是法律救国、工业救国、教育救国等等各种救国论都是行不通的。
但是我们却不能苛责这些人,他们当时身处于如此纷繁复杂的大时代之中,谁都不知道哪条路才是正确的,怎么做才能救国,于是各种路都要走一走、试一试。他们都在为了挽救民族危亡而贡献自己的努力,而中国恰恰是因为有了这些人,才得以不断进步发展,直到今天。
参考资料:李贵连《沈家本评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