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王朝中,统治者为确保其王权统治,会千方百计地采取诸如用儒家文化来统一认识百姓以方便其掌握等手段,类似这种手段传世者不乏其人。
然而,各个时期的历史背景各不相同,因而统治者推行的统治制度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元朝作为中国第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大一统政权,由于它掌握天下的工具缺乏实际性,因而元朝在短短99年间就灭亡。
元朝以后,女真人(满人)建立起来的大清朝,统一中原将近300年了,同少数民族对汉人的统治为什么满清统治者能长达300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要从汉人政治体制上寻找新的管理途径,也可以说是要不断地变革原来的,与现实不相适应的体制。
包括“保甲制度”。那么什么是保甲制度及其有哪些特点?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吧。
什么是“保甲制度”?从一个侧面看是那个时代户籍制度,总体上看很简单、很明确。以户为单位进行组合,一定数量的单位组成“一甲”,一定数量的甲又可组成“一保”,每个组成单位设一名管理人员,称为甲长和保长。
保甲制度和秦国时期连坐制度如出一辙,甲与甲,保与保有着某种关联,一旦他们中的任何人亦或任何家庭出了问题,那么整个甲或整个保就被连坐了。
这种体制具有很大的强迫性与威慑性,使人们之间已经没有邻里关系了,互相监督,互相检举,普通民众不可避免地处于高危高压之下。
保甲制度既简单又粗暴,对统治者来说是十分便利的管理方式并且普及推广一直以来都不太难,但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因为相反,保甲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却很难做到如虎添翼。
一、保甲制度让普通老百姓都活在高危高压之下,长期处在这种状态下老百姓根本无法承受,秦朝二世而亡便是典型的实际案例,因此战时可在短期内实行保甲制度而不能在较长时间内实行这种方式。
二是保甲制度也是朝廷官员难以驾驭的制度,由于老百姓与官员极易发生冲突,严重者还可能导致各种民间起义、政变。
最后一点是保甲制度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太理想化了,统治者以为本单位老百姓都会尽到自己的力量和义务,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相反。
清朝入关前,满人内施行保甲法,但是满人内环境和汉人内环境截然不同。
一是满人类似三国时期蜀汉,属军政结合的政治体制,也就是全民皆兵的体制,因此保甲法已不是政治体制而是政治体制。
其二汉人数量远多于满人,保甲法实际执行起来较以前困难不止一两倍。宋朝虽已执行保甲法,清朝和宋朝所处的环境却有很大不同。
第三,满清在推行保甲法时只是一厢情愿,各地方文武百官普遍喜忧参半,为了获得皇帝认可而夸大了保甲法所带来的影响。
但清朝入关后,保甲法的影响几乎等于零,它不但与汉人民情不符,而且由于惩治手段太过苛刻而引起百姓抱怨,官吏的无为和贪污迫使老百姓起义造反此起彼伏,这直接危及清朝在汉人中的主导地位。
清朝在位中期,由于世人对报价法实行反抗,这一制度几乎是名存实亡,沦为废纸,即使清朝官员也不愿执行这一制度。
在许多情况下,利益在所有事情中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执行保甲法时能够为官员们带来巨大好处,但即便如此,许多官员还是不愿意执行保甲法主要是因为难度太大。
入关前满人推行保甲法非常简单,这主要是由于女真人统治地区较为狭小,仅有今日辽东大地上,且人员较为集中。
清朝入关之后控制的区域接近千万,前前后后的差距之大难以想象,单单就是地理因素就是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而且古代交通还比较阻塞。
如今汽车,火车,飞机已很常见,即便是这样的政策要辐射到我们国家的每一个角度也是很困难的,更何况是交通技术绝对滞后的清朝时期。
边缘山区,边缘地带和其他区域完全不可能纳入管理体制,同时保甲法还具有一定时效性,即人员信息需要在特定时间更新,因此,要圆满执行保甲法,不啻是难如登天。
保甲法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人员的高度集中,正如上面所说满清时期,保甲法不仅地盘较小,而且人员也高度集中于某个重要区域,因此保甲法的施行具有很大的便利性。
然而满清入关后却面临着不同的局面,南方地区地狭人稠,密集度大,可能执行保甲法比较容易。然而在西南地区,西北地区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保甲法完全无法实施。
前文我们说到保甲法和秦国时期连坐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施行的依据是人要亲密地生活在一起,才能起到互相制约和监督的效果。
然而,在我们西北和西南地区人少地多的情况下,在一个单位里很容易出现一保乃至一家,百姓生活在距离他们很远的地方,在平局时很难见到他们,更谈不上实行监督。
经济学上有句话叫“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事实上,政策执行何尝不也是这样?任何一项政策的推行都要以现实为前提,如果国情不容许强制推行不但事倍功半而且严重者官逼民反。
秦国在六国尚未统一之前,连坐制度实行数百年是没问题的,但是在六国统一之后,连坐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在短短的十多年里却出现了“世苦秦已久”现象,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秦法以偏概全,已不适应现实国情。
除以上所述的地理因素、人口因素以外,保甲制度还有很大的缺陷,即在许多情况下有关之人连坐与中原人流传的思想文化不符。
从商周开始中原都被认为是礼仪之邦了,更多的情况下,法的存在意义都在于发挥教化功能,即法不是为了刑罚,而是为了教犯人规避下一次罪行。
战国时期秦国受文明国度排斥并非毫无道理,商君法之含义更在于“以刑止刑”,即用简单粗暴手段使老百姓畏法怕法,便于统治者治理控制秦国。
在一定意义上说,满清推行的保甲法与秦法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基本上是靠简单粗暴来治理世界,战争民族可能会适应这种手段,而文明开化民族则很难适应这种手段。
在清朝以前,中原王朝大都以家族为主,家族和家族表面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单位,其实在其背后都有一个不可分割的大家族,保家法一人犯了罪牵连了整个家族,这是人们很难接受的,是与中原百姓宗族观念和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的。
除普通民众反对保甲法外,连满清官僚阶级内心里都反对。保甲法下的甲长和保长基本上都是本地有地位的人物,有地位的人物往往就在于家族的声誉和名望,他们根本不屑于出任此职,也不愿意因朝廷冒犯身边的邻居。
封建王朝时,地方官和当地富豪或多或少都有某种联系,富商行商靠官,官掌权靠当地名门望族。
然而在保甲法的环境中,一人犯法众人必受牵连,即不只是名门望族也受牵连,有时甚至官员本人也面临某种威胁,这种体制自然不可取人之心,不为官之心,从历史舞台上退场也就在所难免了。
且不说官吏执行保甲法时朝廷非但不给予相应资助,如果有什么政治失败的事发生,就会影响到官吏自身政绩和声誉,官吏心里对保甲法产生抵触情绪也是很正常的。
从整体上看,满清入关以后对于中原大地内部推行保甲法是太乐观了,他们还是用以前的心理去看中华大地的全貌,没有直面问题怎么能够解决,没有解决保甲法怎么能够推行。
纵览大清王朝发展史,保甲法虽已在世人之间实行,但基本未发挥什么作用,只是一纸空文,很难与中原文化土壤相适应,沦为摆设。
事实上,不只是古代,无论哪个年代,只要地理范围较大,民族关系复杂,这样政权范围内的保甲法就很难实施,因此保甲法被称为理想化了的体系。
在小的单位内能发挥良好的作用,而在辽阔的大地上则不会有什么作用,不管是人力,物力还是财力也不能支持如此“高强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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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商君法》《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