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李某银于2020年7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多万元,2020年9月16日某某医院要求李某银出院回家静养,在出院检查时发现伤口严重发炎,伤口内部出现严重空洞。
李某银遂于当日转至某市立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且进行重新手术,花费医疗费用10多万元。后又多次转至某省立医院住院治疗,通过两次手术,再次花费医疗费用20万多。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李某银198533.75元。
二、被告某县某某医院辩称
1、被告医务人员将中断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及不良后果告知原告及其家属,并建议原告进一步治疗,原告及家属拒绝治疗后转院。原告从被告医院出院时未出现感染及皮肤坏死迹象,出院后左小腿皮肤坏死系外院手术后才出现,与被告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2、原告在被告医院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术后积极给予抗感染的对症治疗,末违反诊疗常规。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已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且被告医务人员没有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及治疗原则,诊疗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无过错,根本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在出院检查时发现伤口严重发炎,伤口内部出现严重空洞”的情形。
3、原告膝关节功能障碍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骑摩托车与机动车相撞,系高能量损伤,造成左胫骨平台及左腓骨小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多处皮肤挫裂伤口,骨折端外露,原告皮下软组织挫伤严重,局部软组织血运破坏,原告膝关节功能障碍与其左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所致的并发症,与被告医疗操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原告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及住院58天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5、被告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治疗措施得当,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医疗行为无过错,膝关节功能障碍是其左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所致的并发症,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无事实根据及依据。敬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某县某某医院对李某银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为宜;其目前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程度(不及50%)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24个月为宜。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被鉴定人李某银的病情发生发展过程、病历记载、结合陈述会情况等,分析认为本案主要损害后果为被鉴定人李某银外伤后胫腓骨骨折行内固定术后感染行多次手术治疗致病程延长、治疗费用、痛苦增加及左膝关节功能障碍。
2、根据影像学提示及陈述会了解,医方术中进行了植骨,但未就植骨材料选择等向患方书面告知,认为医方告知不全,存在过错。
3、被鉴定人李某银于2020年7月20日08时入院,11:10开始手术,审阅其手术记录、医嘱单及麻醉记录单等,未见医方术前给予抗生素等,认为医方抗生素使用欠规范,存在过错;另外患者术后患处愈合不佳,有渗涂、引流液等,但医方未进行细菌培养以指导抗生素使用等,存在不足。
4、根据2020年8月1日手术记录记载,手术者为张建新,助手为王林伟等人,但经陈述会了解,手术者签名处为王林伟,并非手术者所签等,认为医方病历书写欠规范。
五、庭审意见
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告知不全,未进行细菌培养以指导抗生素使用,病历书写更是欠规范,虽然李某银的损害后果发生主要是与外伤有关,但被告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不利影响。根据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和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酌定按30%比例进行赔偿。
六、法院判决
2023年9月28日判决,被告某县某某医院应酌定按30%比例担责,赔偿原告李某银130535.1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