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有拖延症,不到开庭最后一天是不会真正投入到开庭准备之中。
但这个时候,往往是全抓瞎了,想出示的证据没有调取,有些证据漏洞才发现,有些法律问题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甚至有些材料都不知道放哪了,急得一头雾水。
这是最要不得准备方法,确实很多的日常习惯,这种仓促的准备,他在法庭上的表现你就可以想象了。
这样说有点绝对了。但是我们自我反省一下,案件办完了就放那了,临开庭才写出庭意见的有没有?
我知道很多人都或多或少有一种急就章的习惯,只是程度不一。
我们往往有一种误解,好像出庭的准备是从收到出庭通知的时候开始。必须是确切的知道出庭日期,再为其做准备,这样才是为出庭做准备。其他时间的都是办案,并不是在为出庭做准备。
其实办案与出庭准备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事实上,我的观点是从受理案件的第一天就应该围绕出庭做准备。
这个受理之前是审查起诉,现在捕诉一体之后是受理审查批准逮捕。
有人会问这个时候案子才开始办,还不知道能不能起诉呢,你为出庭做什么准备,这不是白费功夫么?
我并不觉得这是白费功夫,这是应当费的功夫。
虽然从案件受理开始并不知道最后一定能否起诉,但是都应该以庭审为假设来要对证据标准进行要求,来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
现在审查批准逮捕也一样,这个案子是没有侦查终结,证据正在收集的过程中,但最终大部分要提起公诉,要经受法庭的检验,那就要想象如果开庭,辩护人就现有的证据会说什么,被告人有何辩解,法官作何判断,也就是以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这实际上就是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向侦查前端传导,具体的方式就是对庭审的假设。
而这种对庭审的虚拟想象,不就是对未来庭审的预言么,或者模拟么,这不就是在为庭审做准备么?是为庭审中可能遇到的尴尬局面避免尴尬,是为庭审中可能出现的质疑提前准备好资料,这个资料最重要的就是证据,为庭审最好的准备就是让证据来说话,让证据链条在庭审就准备好。让能够被挑剔的地方,自己先挑剔一边,先完善一边,剩下的就是无可挑剔的,即使有了挑剔我们也会有话说的。
这样一来我们通过审查引导侦查的目的,其实就是为在庭审做准备,这也是看做是在庭前阶段就开始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但是还有一些案件最终是定不了的,可能是证据不够充分,也可能犯罪就不是嫌疑人所为,或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是情节轻微可以不用提起公诉的。这些案件最终要做不起诉,也就是不用起诉到法庭。
对于这些案件,我们还是想象庭审的情景,是不是就忽视了这些无罪的辩解,就变成了某种意义上的有罪推定。因为你在将无罪想象为有罪了嘛。
我认为并非如此。
即使对证据一开始看起来不行,以及有一些无罪辩解的案件,我们也必须仔细的考量其有罪的可能性。
不可能有一点问题,查都不查了,就直接不起诉了事。而且这本身也是审查逮捕环节,侦查还尚未终结。
对于这些案件,做出不捕确定肯定是没问题,但是否开展下一步的工作那要根据实际的情况。
你比如昆山的反杀案,录像很清楚,主要是一个证据和法律判断的问题,因此根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意见,在侦查环节就做了终结性的处理。
但这样的案件还是少数,更多的案件还是侦查终结拿到检察机关做最终的处理。
为了最终处理的审慎公允,应该充分的调取证据,而不是尽量少调取证据,凭空做出判断。
一个存疑的案件可能展开两个方面的发展可能,一方面是有罪的,一方面是无罪的,这两个可能都应该充分调取证据。
而在调取有罪证据的过程中就要想象出庭的情景,想象庭审当中可能的质疑,从而根据质疑去继续查证。如果这些可能的质疑最终都通过证据一一排除,那就意味着能够证明有罪,最后真的要提起公诉,那这个对庭审的想象,就自然的成为了庭审的准备。
但如果这些质疑无法得到排除,反而是无罪的证据越来越多,那这个对庭审的想象也没有白费,它相当于按照庭审的标准对证据链条进行全面的审视,通过尽量穷尽的调取证据,最终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此时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不仅是客观公正,有利于嫌疑人的,也是认真审慎,是对被害人和公众负责的。
正因此,及早展开对庭审的想象,并根据此种想象引导侦查取证,是一种重要的庭审准备。
但是对于庭审的想象是因人而异的,因此对证据检验效果和取证引导也是因人而异的。
越是逼真的想象越能产生实质的效果。如果对庭审没有强烈的概念,没有能力预见庭审的状况,也就没有了预判的作用。
这种逼真的想象有两个基础:
1.
长期的出庭经验,经见过的世面多,对什么问题可能引发什么样的质疑,有非常直观和强烈的印象,能够根据这些经验做出预判,这是直接经验。
此外还有观摩庭审,总结庭审经验,对法律知识体系的全面掌握,都有利于形成出庭想象的间接经验。虽然未必出过类似的庭,但是见过,后者根据司法规律和法律知识进行合理的预判。
2.
对现有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深刻理解。这个案子目前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要非常的有数,到底差在哪,如果出庭对方会如何辩护,这些地方通过什么方式可以补充完善,补充到什么程度,对方会没话说。即使有话说,我们也可以进行合理的说明和解释。
这个合理的说明和解释必须建立在与现有的证据高度关联,与可能调取的证据紧密衔接的基础之上。当然有些证据可能取不到,但可不可以有其他替代品,也可以大致说明问题。
总结起来,就是要有知己知彼的状态,才能对庭审进行合理真实的想象,并根据这些影响去来解决问题。有些是证据问题,那就要尽量的调取,调不来就要换一批,总之能够解决问题。
而有些问题是法律问题,是认识问题,这些问题也需要认真学习研究相关的理论、法律、解释、案例和常识。这些也同样不是一两个晚上的事,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最好从受案当天就开始考虑。
及早准备庭审,会让出庭更加从容。
通过以出庭为目标的审查案件,也更有利于以庭审为标准来做出证据判断,有利于更加审慎的做出诉与不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