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外签署的合同有效吗?

依兰 2024-12-12 13:03:52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自2015年以来一直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3月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后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到达了合同约定期限,业主委员会在没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就与原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立合同后,同一月内在小区内对签约结果进行了公示。新合同与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大致相当。

于是,该小区的部分业主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

业主委员会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就对外签署合同,合同有效吗?事后的公示能不能视为全体业主的追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第4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是签约双方意思表示形成的书面文件。

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方主张物业服务费用的前提条件。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是否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属业主委员会与各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确实有替全体业主选定物业公司并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但行使权利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在全体业主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选聘并签约,不能因为事后的公示就免除了共同决定的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署合同后,才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广大业主公示,该行为无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存在程序瑕疵,故对原告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的决定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合同的续签、换签流程不当,有可能导致物业服务终止、中断,或将造成小区物业管理混乱,不仅不利于该小区管理,反而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委员会在做出前述物业服务合同前,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流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若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即使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已经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那么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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