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吃自己做,我不伺候你们!”山东聊城男子李某某与朋友吃饭喝酒时,朋友说想吃点洋葱清口,李某某就吩咐妻子去切。此时妻子正独自照看3个年幼的孩子,她随口丢出一句:“要吃自己切,不吃拉倒,我不伺候你们。”李某某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便与妻子争吵起来,借着酒劲拿一把尖刀捅刺向妻子后背,致妻子不治身亡。
【叶律说法】
冲动是魔鬼!李某某因为妻子让自己在攀岩面前丢了面子,竟然恼羞成怒,持刀捅刺妻子,导致妻子不治身亡,实在是过于残忍。
那么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要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是由于日常生活矛盾引发的,而且发生在家庭中,李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案发时李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我控制意识,持刀捅刺妻子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在妻子受伤后没有继续捅刺妻子,也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可见李某某并没有非法剥夺妻子生命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妻子的死亡结果超出了他的预料,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某某的犯罪动机卑鄙,犯罪后果严重,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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