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无适应症行椎管狭窄手术致患者瘫痪,医方赔200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4-12-01 14:16:35

一、患方诉称

2021年8月30日,原告因腰部疼痛到被告某医院就诊,被告某医院门诊以“腰椎椎管狭窄”收治入院,被告某医院于2021年9月7日为原告下行“1.经后路腰椎滑脱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2.腰椎椎管扩大减压、神经根管减压术”,术后原告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无知觉。

2021年9月9日被告某医院又对原告进行了“1.腰椎术后血肿清除术;2.椎管探查术;3.脊神经根探查术”,但术后原告双下肢仍无知觉,无法动弹。被告某医院一直告知原告出现双下肢无知觉是因术后需要恢复。

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2日就一直在被告某医院做康复治疗,但原告仍未恢复站立,直到2023年3月30日原告到某市某医院某医院就诊,某市某人民医院告知原告以后无法站立,原告才知道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有重大过错。

二、患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以后无法站立,双下肢瘫痪,造成原告身体残疾,精神遭受重创,被告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某医院无法与原告协商具体赔偿数额,原告特诉至贵院,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4321556.8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答辩

1、某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仅起到参考作用,而非决定性作用。针对答辩人为患者提供的诊疗服务结合上述鉴定意见书,答辩人经认真分析认为:关于鉴定意见中载明“医方对患者腰椎椎管狭窄等诊断依据不充分”的意见:

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病历资料记录不规范,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本案答辩人书写不规范仅为形式瑕疵,本案开展腰椎手术是符合手术指征的要求。

2、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的“相应手术环节处理不恰当”的意见:在一次手术过程中,减压时发现患者神经根管、椎管重度狭窄、黄韧带增生、肥厚、变性,L2/3椎间隙已形成骨性增生、粘连融合,造成手术操作困难,导致硬脊膜部分破裂,脑脊液漏出,使用明胶海绵填塞;

二次探查时发现明胶海绵填塞可能影响了血供及脑脊液循环,是造成患者马尾神经损伤的原因之一;患者L2/3椎体间隙已退变性融合,L2神经根周围粘连,分离、减压困难,由于医学存在未知性,也是术中引起牵拉性损伤的原因。

3、本案需要尊重患者进行手术的难度系数(即患者个体差异)再结合某当地的医疗水平、答辩人的老年病专科医院的资质予以综合考虑其存在的过错大小,而不是单纯的依赖鉴定意见。本案需要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才有助于还原事实,实事求是的确定答辩人的责任,维护患者利益,并且平衡好二者的关系。

4、答辩人术后积极的采取了一切手段,致患者大小便恢复正常,双下肢肌力部分恢复,一直坚持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并已采取积极的方式降低对被答辩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因患者手术部位病变严重,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术后发生了并发症,我院骨科医生告知了患方术后病情并积极处置,促进患者康复。

5、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依法保护患者权益的基础下,请求予以考虑医疗本身的专业性、医学的未知性、风险性,以规范医疗行为,在上述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被答辩人未采取理性的方式维权;

而是采取堵医院大门、现场广播,线上采取抖音等非理性传播方式进行讨渡维权,该非理性方式给答辩人的正常经营带来了阻碍,给院方的信誉造成了消极影响,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栽判的同时指引患者理性维权,引导医患双方回归理性诉讼预期。

四、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原告代某惠,女,1965年11月28日生。本案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病历资料记录不规范,有多处前后矛盾,医方对患者“腰椎椎管狭窄症”等诊断依据不充分;

2.手术适应症不充分;

3.手术操作与术前规划不吻合,相应手术环节处理不恰当;

4.术前沟通告知不全面。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月9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应对代某惠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责任,赔偿2001636.9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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