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北斋
编辑| Talk君
1867年之后,越来越多的南方白人诉诸暴力,以回应激进重建带来的革命性变化。
激进重建的结束三K党和其他白人至上主义组织把目标对准了当地的共和党领袖、白人和黑人,以及其他挑战白人权威的非裔美国人。
1871年,尤利西斯·S.格兰特总统执政期间通过的联邦立法,把矛头对准了三K党和其他企图干涉黑人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的人。
19世纪70年代初,随着对重建的支持减弱,以及1872年自由民局被撤销,白人至上主义势力试图重新确立对南方的控制。
1874年,在经济大萧条使南方大部分地区陷入贫困之后,民主党自内战以来首次赢得了对众议院的控制。
1875年,为了控制密西西比州,民主党发动了一场暴力运动。格兰特拒绝派遣联邦军队,标志着联邦政府不再支持南部重建时期的州政府。
到1876年,只有佛罗里达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南卡罗来纳州还在共和党手中。
1876年的妥协标志着重建的结束,随后进入了后重建时期,但解决奴隶制被废除所引发的革命斗争还将在南方和其他地方持续很长时间。
重建结束后,南方仍然是一个依靠农业的贫困地区。南方的白人很快通过暴力、恐吓和歧视重新确立了对黑人法律和政治的主导地位。
埃里克·方纳认为:“可以肯定的是,重建工作失败了,对黑人来说,这是一场灾难,其规模之大,无法被重建成就所掩盖。”
种植园主对分成农的控制内战结束后,南部种植园经济瓦解,劳动力的所有权发生转变,需要有新的劳动方式来适应南部经济社会的转变。
南部经历了集体劳作、工资合同制等多种形式的劳动组织方式之后,在种植园主与自由民的妥协之下,双方选择了在当时看似最合适的分成制,既能保证工作效率,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南方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分成农并非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依附于种植园主,需凭借种植园主提供的生产设备才能进行农业生产,自身不具备独立生产能力。
尽管分成农在最初的分成制合同中有一定话语权,并且处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地位,但到后重建时期,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分成农的社会地位逐渐下降。
从合同签订的作物分配安排来看,帮助分成农实现产量最大化似乎符合种植园主的利益,因为种植园主本身也得到了作物的一半作为报酬。
种植园主在从增加的产量中获得较少部分的情况下,他们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就会降低。
换言之,种植园主可能不愿意为佃农和现金租户进行投资,因为他们只能得到农作物的1/3到1/4。
而种植园主可以从对分成农的投资中获得更高的回报,因为高投资可能会获得高产量,而种植园主将获得增加产量的一半。
如此一来,种植园主更愿意将土地租种给分成农。19世纪后期的分成合同往往规定有对分成农实施较为严密监督的内容。
相较于其他租种者,种植园主会因分成农较高的收益而增加自己的作物分成,因此他对分成农的监督更有必要。
同时,种植园主为了获得更高的话语权,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给分成农较为先进的生产工具。
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分成农的偿还能力,进而逐步走向独立。
而种植园主拒绝提供先进的生产工具,使分成农在生产耕作方面继续依赖于种植园主。
种植园主权力的关键是能够密切监督生产过程,正是这种管理职能导致了分成农不能成为真正的独立自耕农。
密切监督的分成农意味着他们远离了“独立”自耕农的基本内涵。一个独立的自耕农可以选择自己的作物组合、工具、技术等。
当种植园主提供工具并监督操作时,分成农很少有机会在农业阶梯上更上一层,成为独立自耕农。
他们无法决定如何进行生产,特别是使用什么工具。对于大多数南方农民来说,这既没有效率,也没有利润,他们多年来一直贫穷,负债累累。
分成农只拥有一些基本的工具,这意味着他们不可能获得与增加使用工具和机械相关的生产力回报。
分成制并没有在更大程度上“帮助扩大工人的生产力”,相反,南方的农业分成制阻碍了种植园主实现农业实践和生产组织的现代化,并导致19世纪后期南方农业生产力增长速度放缓。
分成农地位下降在分成制合同中的表现总统重建时期,工资制合同为主,但也出现了少量的分成制合同案例;在激进重建时期,分成制合同初步形成规模;后重建时期,依旧延续分成制合同,但内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分成制形成之初,除了劳动规模的缩小之外,作物分成也日趋标准化,并对自由民比较有利。
在分成制实施后期即后重建时期,分成制合同的内容偏向种植园主这一时期的合同中,分成农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
作物分成是在除去所有扣除之外的基础上进行的,并非全部花费均由分成农承担。
种植作物的类型也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分成农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种植作物,当然,在种植园主提供种子的情况下,会根据提供的种子进行相关种植。
在种植之外产生的花费,由分成农自己承担。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种植园主提前预支部分款项,解决分成农的燃眉之急,在最终的作物分成结束后予以结算,双方处于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对等的地位。
此份合同乙方签署者有三人,亨利·普鲁登、弗朗西斯·普鲁登及以利亚·史密斯,不难看出其中两人为夫妇,此时可能已经出现以家庭为主要劳作单位的分成制。
在1867年密西西比州马歇尔县的一份分成制合同中,对种植园主以及自由民的责任义务及最后收成的分配比例做出明确规定有一定的耕作农具及牲畜,根据生产资料的多少,划定最终作物分成的标准。
如果种植园主需要分成农做除耕作之外的事情,他们需要支付额外的报酬。由上述两份合同内容,可以见得,分成农在这一时期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有一定的话语权。
从合同签约乙方可以看出,劳动形式是以家庭为主导单位。种植园划分出明确的范围,新的劳动组织方式已经出现,已经具备分成制劳作的基本特征。
十九世纪后期,分成农的地位有所下降。
种植园主对种植的作物种类做出要求,明确规定不能种植的作物。
在此之前,需要种植园主额外支付报酬的工作,也变成分成农的分内之事,对于分成农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具象。
相较于六七十年代,分成农在拥有相同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作物分成的比例更小,之前种植园主与分成农之间存在的相对平等的状态发生了不利于后者的变化。
分成制合同的内容变化,以及借贷问题的存在,均削弱了分成农在分成制实施初期拥有的独立性,也限制了分成农的资本积累,使其在生产过程中愈加依赖于种植园主和借贷商人。
与此同时,种植园主与借贷商人围绕分成农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则因兼具两者身份的新阶级——地主商人阶级的出现而大为缓和。分成农面临着来自双方强化的联合优势,社会地位日渐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