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进彪
为加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指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场所落实落地落细,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检察日报3月8日)
性骚扰是现实中客观存的问题,在一些工作场所都发生过性骚扰事件,但由于工作单位并非执法单位,所以对于性骚扰的认识和处理都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和依据不足的问题。在一些单位发生了性骚扰事件,但工作单位不知怎样认定,因为在工作单位这个级别上并没有准确适用的文本,这致使对性骚扰的的定义还存在着模糊性。
但这次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分别对性骚扰定义及主要表现行为、公开承诺、宣传培训、职工举报投诉、调查处置、工会参与监督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这清晰了工作单位的防范思路,对以前那些模糊不清的问题有了规范的认知,而且对于认定后的处置也有了明确的规范流程。
在以前,工作单位对于处置性骚扰事件来说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充其量也只是在口头上说一说,遇到了这类事件也就是对当事人委婉地批评一下,不疼不痒,而无其他举措的跟进,这就等于是对性骚扰的防范和消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这种环境情况下,不利于性骚扰的防范和消除,对女性的保护也就是停留在了表面阶段。
但这次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对于工作单位来说,起到的是一个清晰的指导作用,由此对于工作单位来说也是有了处置的依据。这种体系化、制度化、流程化的文本通俗易懂,给工作单位的操作带来了明确性和前置性,而在整体上对于性骚扰的防范和消除也提供了明确的现实路径。
但应当指出的是,消除和防范性骚扰并不是几个制度文本就能做到的事。这次发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并不是法律条文,它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处罚性,它的根本作用只是在是与非之间划出了一道明确的界线,让人们一眼就能看明白哪些是不该做的事,哪些是让人嗤之以鼻的行为,它起到的只是道德上的引导作用。
因此,消除和防范性骚扰还需要法律的力量。对于情节严重的性骚扰将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也有明确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这次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这是消除和防范性骚扰行为的一次进步,尤其是对广大女性的保护落在了更实之处,下到了基层最深之处。但消除和防范性骚扰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需要社会文明的更加提高,需要人们对女性权益的关照,需要全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当然也还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