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薄一波同志的著作《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曾讲到一件发生在党的领导人中关于供销合作社是否应该分红的争论。回顾一下这个争论的过程,我们可以了解到供销合作社发展之初党的领导人的有关思考,充分认识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的历史时期中供销合作社的重要作用,也可以进一步澄清迄今为止仍然存在的对供销合作社的误解。
薄一波同志在该书上卷《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争论》一节中写道:记得有一次中央开会,讨论供销合作社可不可以给社员分红的问题。闻天同志认为应当分红,少奇同志反对分红,争论得很激烈。在去吃饭的路上,毛主席对少奇同志说:“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洛甫(张闻天)的意见,不能同意你的意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202页。)
在这里,薄一波同志并没有详细写出争论的时间。根据历史资料和一些老同志的回忆,这个争论应该始于1948年,虽然争论是发生在刘少奇同志和张闻天同志之间,但包括毛泽东、李立三等党的领导同志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
中国共产党对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并不陌生。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的《附加议决案》,其中明确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关于合作社的文件。安源路矿工人消费者合作社便是这一精神的实践。
毛泽东同志非常关注中国农村的合作社运动。1927年3月,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将合作社运动列为湖南农民运动的十四件大事之一,并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
合作社更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中重要的经济组织。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发布《合作社讲授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份向农民群众系统讲述合作社的宣传材料,详细阐述了合作社的作用、原则、组织系统、合作社社员、红利分配以及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1932到1933年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相继发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的大纲》三个文件,指导合作社的发展。尽管这个时期都统称合作社,但实际上合作社的业务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以供销业务为主的综合性经营。
从根据地的合作社事业开始,我党所发展的合作社越来越多地以综合经营为主,毛泽东同志曾经盛赞的延安南区合作社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所以,供销合作社实际是党在根据地发展的合作社的自然延伸,只不过在名称上更加规范而已。关于供销合作社称呼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目前尚无权威的考证。曾有一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称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已经存在。不过,在党的正式文件或领导人的正式讲话中,一般公认是1948年8月,当选华北人民政府第一副主席的薄一波同志,在讲话时第一次提出了“供销合作社”这一名称。他说:“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普遍组织供销合作社,这是把小生产者和国家结合起来的一根经济纽带。”可以相信,供销合作社名称的出现一定早于这个时间。
刘少奇同志和张闻天同志都是比较早就开始重视对供销合作问题研究。他们都在1948年9~12月间撰文提出关于发展供销合作问题的意见。如果把这期间他们的有关著述比较一下,可以看到他们在供销合作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相同的。例如,他们都十分强调供销合作社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都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进入社会主义最好的经济办法,是把小生产者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他们都主张“从供销到生产”的发展路线。主张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应该先供销合作、后生产合作。他们都认为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宗旨应该是与国有商业有区别,首要任务是为社员服务,供给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推销社员所生产的商品。
当然,他们在个别问题上也存在分歧。关于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的问题就是其中很主要的一个分歧。因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事关农民,对于农村经济政策的制定有重大的影响,所以他们之间的意见分歧,引发了党内关于这个问题长达近两年时间的争论,直接影响了当时正在进行的合作社立法工作。
1948年9月15日张闻天同志为东北局起草了《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并于9月30日上报中共中央。其中专门提到发展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性,认为这是一条把农民小生产者与国家经济联系、结合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刘少奇同志在随后的两个月时间里,对张闻天同志写的提纲作了两次大修改,其中对新中国经济构成和经济建设基本方针作了更为准确、详尽的阐述。毛泽东同志读后认为“此件修改得很好”,指示“将这个提纲注明为中央批准的,作为党内文件印发”。
在对这个提纲的修改和此后对东北局的批复中,刘少奇同志表达了他对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的意见,他说供销合作社“决不应当照商人一样去经营自己的业务,决不应当贱买贵卖,单纯地以赢利及分红为目的。”这与他在1948年9月初写的《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观点是一致的。他明确提出:“因为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向社员高买贱卖为目的,它就可以而且应该不分红利给社员。”
同年的12月,张闻天主持起草了《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议草案》,提出了“按股分红”的具体意见:“在分红方法上,在今天农村经济文化条件下,不可能实行按消费能力的分红办法,而以按股分红为便利。但在政治上,则不论股金多少,任何社员都只能有一票权利,以保障合作社的领导权掌握在贫雇农和中农手里。”
1949年4月,东北局又起草了《东北农村合作社组织大纲》。《大纲》中明确提出:“合作社社员得平等的享有合作社的一切权利,不论股金多少,任何社员都只享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规定了社员在政治地位上、民主权利上、管理事务上的平等权利,不以财产多少来决定社员权利,体现了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又明确地提出:“合作社红利分配,一律照股分红”。照股分红,体现出股金多少决定了分红多少,社员所得的经济利益不同。股金或股本的激励效应就体现出来。
其实有关股金分红的问题,在东北局内部也存在争论。东北局会议上曾就供销社入股与分红问题有过两次争论,1922年曾经在我党组织建立的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兼任经理李立三同志,不赞成供销合作社股权分红的意见,认为这样会使供销合作社被少数大股东所操纵。当时争论的焦点有二:一是社员入股是否应有最高限额,二是合作社应否以分红为目的及如何分红。张闻天同志提出的合作社章程草案,起初主张不限制社员入股数量,后改为社员入股不得超过股金总数的50%;同时规定按股分红,红利为赢利总数的60%。
1949年4月24日,张闻天同志专就供销社盈利分红问题致信高岗并东北局,系统提出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中心是不能把为群众服务与盈利分红对立起来,明显是对刘少奇同志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他说:“问题的本质不是盈利分红问题,而是合作社应当采取一种什么方针的问题。如果采取新民主主义的方针,采取正当的办法盈利分红,即使盈利分红愈来愈多,也是应当赞成的。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与盈利分红,不是对立的东西,而是统一的东西。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合作社才能有很好的发展前途。”一律反对盈利分红,“是一种片面的绝对观点”。为了解决这一争论,高岗把东北局内部的争论报告给毛泽东和中共中央。
毛泽东致信刘少奇等人,要他们发表意见。刘少奇于1949年6月8日复信毛泽东,认为合作社是否分红应分别不同情况。集体劳动的生产合作社,是可以而且应该分红的。但消费合作社则在原则上不应该分红,“消费合作社不应该把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建立在赢利分红的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地比较廉价地去购买消费品,免除商人剥削的基础上。”“离开这个基础,就要使消费合作社在基本上犯错误。”为农民及小手工业者销售生产品的销售合作社,是可以也应该把赚来的钱分给那些拿出产品之农民或手工业者的,但是在原则上亦不应分很多红利。手工业集体劳动的生产合作社,应该分红,因为这些利润是社员劳动创造的。
党史资料显示,刘少奇同志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就这个问题发表意见,甚至批评东北局的观点。邓力群同志在东北局工作时,曾参与了有关供销合作社文件的起草工作。据他回忆,1949年6月他奉调回北京,有一次参加高岗向刘少奇同志汇报工作的会议。汇报开始后,高岗还没有说几句,刘少奇同志就提出了东北农村供销合作社问题,并且直截了当地对赢利分红进行批评,说农村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是资本主义经营方针,是资产阶级的股份合作,措词相当严厉。
张闻天始终坚持自己的意见。他调任中共辽东省委书记后,辽东省第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于1949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合作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规定:社员入股越多越好,不加什么限制,因为一人只有一票表决权,没有什么危险。如有盈余,扣除公积金(占25%)、公益金(占5%)、职员奖励金(占5%)外,由社员按股分红。但要动员社员将红利继续入股。
关于供销合作社是否应该分红的问题在其他省份也引起讨论,甚至连苏联专家都提出自己的看法。据华北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孟坚反映当时苏联顾问的意见:分红不是目的,但分红比例的大小与合作社的性质有关系。分红比例高就是资本主义的性质,一般不应高于纯收益的15%。
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是在刘少奇同志的指导下召开的,制订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决定成立全国合作总社,并选举了临时理事会和临时监事会成员。在会后薄一波同志写给毛泽东同志的汇报中特别提到,与会者讨论认为,合作社“不是为了分红,而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小生产者的利益”。(《薄一波文选(一九三七——一九九二)》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94页)
不过,关于供销合作社分红的争论并没有结束。1950年8月上旬刘少奇同志亲自主持编辑了《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材料》,并撰写序言,其中专门谈到有关争论。指出:“关于合作社问题,在东北局内部曾经有过一些争论。东北局在去年6月将这些争论提到中央来以后,除中央个别同志写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外,中央还没有认真地来讨论合作社问题并处理这些争论。现在合作社问题已经成为很重要的问题之一。中央已经决定组织一个委员会来研究与准备必要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提交今年10月的四中全会来解决这个问题。”材料的第一集即是若干篇关于合作社问题争论意见的汇集。
同年10月24日, 刘少奇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登记办法 (草案)》 发给各地征询意见。这两个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都是在刘少奇同志的指导下开展的,并于七月、八月和十月先后对合作社法草案作了三次详细修改。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由刘少奇同志指导并亲自动笔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规定:消费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盈余,按公积金、上缴基金、公益金、教育基金、股金分红五项分配,“股金分红不超过15%”。这实际上基本反映了东北局的意见和苏联专家的意见。
由此推断,前述薄一波同志回忆的毛泽东同志关于赞成张闻天同志观点的谈话可能就发生在这前后。从刘少奇同志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内容看,他应该是接受了毛泽东同志的意见,在法律草案中对供销合作社的分红做了15%的上限限制。这样的规定,不仅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也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运作方法相吻合。
1951年9月,刘少奇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说明当时中共中央还有计划召开会议专门讨论合作社的问题。只可惜,由于当时国内的形势,四中全会一直到1954年才召开,而且随着农业合作化逐步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的主题,关于供销合作社的讨论并没有进一步深入继续。就此,在党的领导人中关于供销合作社分红的争论告一段落。
回顾这一争论的过程,首先给我们的启示是,供销合作社在当时党的领导人心目中占有很重的份量。因为它关系到党与农民的关系,关系到让千千万万的的小农通过合作的方式逐步进入社会主义的大问题。正如1948年年12月25日刘少奇同志在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上作关于新中国经济的性质与经济建设方针的报告所指出的:“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领导农民,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问题。”
其次,虽然党的领导人非常重视供销合作社,以至于对供销合作社分红这样看起来非常技术性的问题都能在高层之间进行争论,但仍然可以看到党的领导人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是党帮助下成立的群众性组织,仍然十分尊重供销合作社的自主权。
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指出:“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刘少奇同志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中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基本任务,一方面是农民把自己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推销除自己消费以外多余的生产品,并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农民把自己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供应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共产党应积极赞助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并在工作中把群众的切身要求与党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远大目的密切结合起来。供销合作社就必须采取和商人完全不同的方针,直接地完全地对社员负责,全心全意地为社员办好供销业务。
第三,供销合作社是党按照当时的市场状况对经典合作社制度的一种创新。供销合作社并不是如今天有些人误认为的那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1948年华北和东北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时候,国有经济比重还非常低,市场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供销合作社的经营也是依照市场原则参与竞争。1949年后,中国的经济性质定位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那个时候还没有什么计划经济。
在市场竞争中,供销合作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52年底,供销合作社的零售额约占全部市场份额的19.64%,收购农副产品的份额约占国家对农副土特产品收购总额的60%。基层供销社由1949年的22817个增加到35006个,社员则由1949年的1348万增加到14796万,拥有股金23900余万元。(苏星《新中国经济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遗憾的是,这样的争论并没有真正的深入下去。按照刘少奇同志的说法,当时中央还专门组织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与准备有关合作社问题的资料,向中央提供决策依据。如果这样的讨论能够深入下去,相信对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认识必然会更加清晰和客观,也必然会对此后的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产生不一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