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女子薛小姐与有妇之夫李先生成为情人,同时还交往多个情人。在一次旅游回来,薛小姐与李先生发生关系后,却报警称被强奸。李父不服:她就是为了不还我们家钱!
(案例来源于:红星新闻)
薛小姐年轻靓丽,认识了年轻有为的李先生。彼时李先生已有家室,但是薛小姐并不介意,甘愿做起了地下情人。随后,李先生花钱,以薛小姐的名义租了一套房子,作为二人的安乐窝。没多久,李先生就为她花了几百万,还出首付给她买了一套房子。
随后,李先生又投资200万到薛小姐的公司,成为了股东。二人不仅是情人关系,还成了合作伙伴。在二人维持关系的两年里,除了投资的钱,光是吃穿用度,李先生在薛小姐身上就花了两三百万。
然而,2020年的十一,薛小姐出去旅游的前一天,她给李先生说没钱了,让李先生给她打点钱,第二天,李先生就给她打过去了5万。
两天后,李先生去找旅游归来的薛小姐,二人在他们的安乐窝发生了关系。李先生说起投资的事,称要撤回200万的投资款,薛小姐称明天再谈这件事。
第二天,李先生再次去找薛小姐时,发现她改了门锁密码,于是又回车上找到备用钥匙进了门。薛小姐明知李先生会来,却又修改密码,其动机是什么?
进门后,薛小姐说刚认识了一个新男友,李先生就想去查看她的手机,二人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二人再次发生了关系。
谁知事后,薛小姐报了警,称自己被李先生侵犯了,但是报警第二天,她又说她和李先生是情人关系,二人还有感情,她自己的事自己处理。
民警调查后,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将李先生放了出来。李先生出来第二天,薛小姐要让李先生放弃200万的投资款,并且再补偿她500万元。
李先生拒绝,薛小姐又两次找人称要给李先生定罪,但都因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而且,经过共同研究后,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此案就此终结。而李先生称要起诉要回200万投资款。
薛小姐为了不还钱又想出了一个法子,和人订立了一份居间合同,目的是在李先生起诉她要回投资款前转移财产。
为了一绝永患,她动用私人关系,李先生一案被以暴力强奸立案受理。虽然立上了案,但是当时李先生并没有对其采取措施,中途还被取保了。
李父质疑办案程序非法。后来,李先生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而薛小姐也因居间合同涉嫌虚假诉讼被判了三年。
本案中存在众多疑点,薛小姐从报案到撤案,再到要求立案,民警都认定无犯罪事实,最后为何又立案判李先生强奸罪?
在二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强迫行为是关键。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从薛小姐提供的证据中,证明她被强迫的是事后身上出现的一些淤痕,而李先生和薛小姐都证实,此前二人发生过肢体接触,这些淤痕到底是怎么造成的,存在一定争议,肢体冲突不等于强奸,需要具体证据来判定。
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假如李先生所说是真,那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按照口供定罪,不排除会造成冤假错案 。
而事实是,薛小姐第一次报警,李先生出来后,二人又和好了一段时间,李先生生日时,薛小姐还曾提着蛋糕去给他庆生,如果李先生真的强迫她,对于强迫自己的人,还会陪他一起过生日吗?
李先生出来后,薛小姐就让他放弃200万的投资款,还以此事威胁,让李先生赔偿她500万,此后,更是制造了虚假诉讼一事,从这些都可以看出,薛小姐为的是钱。
后来,薛小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她在庭上承认,当初制造虚假诉讼就是为了钱。可见,她告李先生强奸,何尝不是为了钱?
据李先生的父亲说,他对于李先生一案的判决不服,认为薛小姐有私人关系,才将李先生从无犯罪事实到被判三年。
至于李先生强奸一案,是否是她为了钱而虚构的罪名呢?既然几次都被认定无犯罪事实,为何最后又立案了呢?
只根据薛小姐身上的淤痕判断李先生强奸,是否还有其他有力罪证?这其中的流程是否合规?
据媒体报道,薛小姐通过关系一定要将李先生送进去。要求强行立案。
立案后,没有对这个暴力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半年内一直没有诉,后来,只是对李先生办了个取保候审。完全没有按照正常程序来做事,为何出现如此反常现象,值得怀疑?
办案程序是否公平公正,案件诸多疑点,都指向了一个焦点,那就是有人在背后操控此案。
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您对李先生一案怎么看?
又是中国人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