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给人感觉憨厚朴实的“宝宝”王宝强被人举报了,据说王宝强的电影《八角笼中》拍摄时合作的某拳击俱乐部向警方报案了,把王宝强告了,说他涉嫌欺诈。该俱乐部声称,为了配合王宝强拍电影,耗时五年投入人力财力达百万,结果电影大卖票房高达22亿,但承诺给俱乐部的5%票房分成至今没有兑现。这可不少钱啊!5%那就是1.1亿啊!
王宝强也注意到这个情况,他通过工作室回应此事,“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无愧于心,也绝不负信任,我们静待法律结果”。
从报道来看,这个俱乐部老板也搞得很像回事,去派出所报案,拿到了派出所的《受案回执》,还特意在派出所门口拍了照片。看起来似乎是“胜券在握”,妥妥的一个受害人形象就出来了,不愧是配合拍了五年电影,演的还挺像回事!
但是,结合王宝强工作室的回应来看,这件事没有那么简单。
首先,如果按王宝强工作室的回应来说,“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说明俱乐部和王宝强合作,是签订的有合作协议的,王宝强方也按照协议支付完了相关报酬。
其次,假如王宝强和俱乐部签订的协议涉嫌欺诈,那这就是合同纠纷,俱乐部应该去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派出所报案。去警方报案的话,只能是涉嫌诈骗。看警方出具的回执上面,也证实了警方是按照诈骗来受理案件进行调查的。至于说警方为什么会受案,那很简单,因为这是程序,只要有人报案能提供基本的事实材料,警方都会受案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要么立案要么不予立案。拿到《受案回执》这不代表什么!
第三,既然俱乐部向警方报案称王宝强涉嫌诈骗,那就要证明王宝强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从而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目的的行为。
就俱乐部举报这件事来说,王宝强根本构不成诈骗。双方合作的目的是拍摄电影,这是事实并没有虚构,电影《八角笼中》已经上映了。王宝强也没有骗取俱乐部的财物吧?即使俱乐部宣称自己投入了上百万,那也是为了合作拍电影,怎么能说成是王宝强骗你钱呢?
综合这几点来看,王宝强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欺诈行为,更不会涉嫌诈骗犯罪。警方最后的调查结果,大概率是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