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老大不小了,家里人也催着她生个宝宝。可是张女士觉得一旦有了孩子就没有了收入。为了怀孕和有收入两不误,于是张女士就想换了一份比较轻松的工作,她想着这样子既能轻松地怀宝宝,又能有收入,自己也能过得轻松一些。
有了这个想法之后,张女士很快就应聘上一份比较轻松的工作。找到工作之后,她就安心地备孕了,很快张女士就怀上了宝宝。怀上宝宝之后她也没有隐瞒,告诉了自己的领导。因为她觉得自己几个月之后,将会休产假,提前告诉她,可以让她找人来顶替自己的工作。张女士本打算着好好上几个月班,然后再安心生宝宝。可是她怀孕才没多久,就感觉由于怀宝宝的原因,工作力不从心,总感觉身体不对劲,于是她就去检查。果然发现自己不适合在怀着宝宝上班,无奈之下,她只好向领导申请了休产假。
但是领导认为,张女士才上班没多久就怀孕了,现在又怀孕没多久就休产假实在不妥,于是没有批准。可是张女士却拿出了检查的报告,坚持认为自己不适合再上班了,需要休产假,领导看到之后也只能批准了。休了产假之后,张女士觉得幸好自己换了一份轻松的工作,现在又能带薪休产假安心生宝宝了,她觉得自己的计划进行得很顺利。可她的计划才顺利进行了一个月,领了一个月的产假工资之后,她接到了同事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公司申请了倒闭,现在给完补偿之后,将不会再发放产假工资。
所以她没有轻易签离职单,她想搞清楚情况,可事实却是,公司确实申请了破产。并且在她休产假的一个月里已经在清算,即使清算也给她发了一个月的工资。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她也准备签离职单。可就在她准备签离职单时,却意外发现,原来的公司已经注册了新的公司,并且把原来的同事都招了回去,唯独少了自己,张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她不愿意签离职单。她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协议,发放她休产假的工资。
可公司表示,新公司并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协议,没有义务再给她发放产假工资。当张女士的要求遭到拒绝之后,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于是就申请了劳动制裁。可是也被告知,该公司已经注销了,履行义务的主体已经不存在,签订的合同自动结束。
得知这个结果之后,张女士依然很不甘心,她觉得公司就是在欺骗自己,但即使这样,她觉得新公司和原公司还是有一定的联系,所以新公司依然应当继续履行给自己发放产假工资的义务。可是她的这个要求遭到了新公司的拒绝,新公司认为,新公司已经没有了张女士所在的岗位,并且没有签订协议,所以没有这个义务。遭到拒绝之后,张女士对于公司的做法又气又恼,于是找来了调解员。面对调解员的联系,新公司依然认为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已经结束,所以不需要再履行义务。而新公司之所以会如此认为,是因为原公司和张女士签订了劳动协议,但是原公司已经解体,与张女士订劳动协议的对象便没有了,那么劳动协议应当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不管公司因为何原因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决定解散,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劳动协议都可以终止。既然劳动协议终止,那么双方的合同关系并不存在,也就是各自的义务可以不履行,因此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公司不需要再履行支付张女士产假工资的义务。而新公司成立之后,虽然所招的人都是一样的,但是新公司作为一个新的主体,他和张女士并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他与张女士并没有构成合同关系,那么自然不需要履行支付张女士产假工资的义务。因此原公司在宣布破产时,在清算的过程中,只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在倒闭之后,不需要再支付休产假的员工的产假工资。但是张女士怀疑新公司欺骗自己也是合理的,因为公司申请破产之后,新公司所招的员工还是原来的员工,她有理由怀疑新公司只是走了一个程序,达到不给张女士支付产假工资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原公司和新公司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依然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认为该公司是否是有意申请破产,就是为了不给张女士发放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