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徒实口腹,且以理荒宴:论秦代地方禀食原则

维京晋州 2024-07-13 14:41:02

引言

秦地区禀粮在粮食种类、禀粮标准、减停发放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出禀用粮,则要根据种粮的种类、熟度、品质等因素来分配,其中以玉米、水稻最为普遍。在粮食的管理上,秦国的粮食有特定的供给者,而且在接受了供给者提供的食物之后,不能将食物对外出售。

一、山荒聊可田,钱镈还易办

犯人们每个月都有固定的伙食,如果他们被转移到其他地方,伙食也会随之改变。此外,秦朝对官员和刑徒的禀食也采取了“停、减”的制度,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官府对有关官员的禀食予以暂停或减少。

稟食,是一个国家的食品管理部门将食品分发给某些人的行为,是食品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步骤。近几年,随著简牍中新资料的陆续发现,秦朝的稟食制度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

《岳麓》记载:“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有。”

迁陵县的粮库为主要是仓。秦洞庭郡迁陵县的粮源有三个方面:本地田租、公田自产和外县输入;关于禀食的标准,禀食的种类和时间,学者们在这些标准上有了新的发现。如果把里耶秦简中的奏章与《睡虎地》《仓律》、《岳麓》《仓律》和《内史仓曹令》进行对照,就会发现这一时期,奏章的奏章有其特殊的程序和原则。

至于供粮所需的粮种,在睡虎地《仓律》中有明文规定。《仓律》一则规定,当量粮时,必须注明所收粮年份,并将各粮的份量分开计算,才能发粮;第二条则是说,清点粮食的时候,要区分黄、白、青三种,并且不允许出现“秫”(粘糊糊的谷物)。

这条法令规定,黏谷不能上报,应该是留给王室自己用。第三条则是要区分不同年份,不同品种的谷物,它们要分开使用。之所以要记录食物的年数,并将食物的熟度加以区别,也许是要区别食物的好坏,以便于在食物的分配中灵活运用。

此外,在岳麓秦简的《仓律》中,还对储粮的优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律文》中的“美恶相杂”,值得留意。

睡虎地秦简的《金布律》中,就有“民市所用之钱物,美恶杂之,莫敢与之相异”,这里的“杂”,就是将好货与差货混在一处。

这句简文似乎是说,发放出去的谷子,不能都是上等谷子,也不能都是下等谷子,应该是上等谷子和下等谷子的混合在一起。

《仓律》中记载“以书言年”、“别黄白青”,意思是要求谷物要在不同的年份,按照不同的种类,分别登记,分别存放。 很显然,秦仓应该是将上等稻谷和劣质稻谷分开储存,在分发的时候,可以根据两者之间的换算关系,进行折算发放。

在分发粮食的时候,不能随意用高价粮食代替低价粮食。如果粮食出现短缺,工作人员清点的时候,发现短缺的粮食少于十分之一,则必须补上。

二、夷俗多火耕,仿习亦颇便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种植的农作物有粟、稻、麦、菽、秫、荅等十余种。1953年洛阳烧沟汉墓曾出土有许多题记“稻种万石”“粟万石”“小麦万石”“秫米”等字样的陶仓,并且陶仓在出土时仍盛放着黍、稻、粟、大豆、稷、麻、薏苡等农作物。

它们很可能是秦汉时期仓中储藏的主要粮食类型,同时也是稟食发放的主要粮食种类。结合秦汉简牍中稟食发放的具体情况来看,粮食种类还与受稟者的身份有直接关系。

比如里耶简中向徒隶、戍卒等地位卑微者出稟时,所使用的粮食均是“粟米”,即去皮之后的小米。婴儿和官吏才会领取品质略好的“稻米”。张家山《傅律》中还提到稟食时会使用“鬻米”,鬻米当是一种煮粥的米。

里耶简中也有丞主和疾已食用“鬻米”的记载。这似乎说明,相较于刑徒等地位卑微者,官吏等地位高者不仅所受稟的粮食质量要好,而且可供选择的粮食种类也要更为丰富。

《傅律》记载:“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稟食;不急勿总。”

在简牍秦律中,还有关于在军中服役时稟食的规定。睡虎地《仓律》有如下律文:有事军及下县者,赍食,毋以传貣县。赍食指公家已经提供口粮,因此不得再以传向县贷食。

律文说明有事于军者,当能获得军方提供的粮食,并且在受稟之后不得再以“传”借贷。如果反过来考虑,在一些情况下,似可以使用“传”向县借贷。

除此之外,秦律对军粮管理和发放也有规定。秦军粮当有固定的稟食对象,对不应从军中领粮而领取者予以处罚、并撤职不再叙用。军人将受稟的粮食卖于“稟所”和县乡百姓的行为也是禁止的。如果发现,则要对卖粮者处以“赀二甲”的处罚,且粮食也要充公。

相较于吏员、士兵的稟食,目前所见的秦律对刑徒稟食的规定更为详细。在睡虎地《仓律》有关于隶臣妾、城旦舂、司寇、居作者、囚等人稟食标准的规定。据此可见,稟食标准主要受刑徒身份、年龄、性别、是否劳作、劳作类型等因素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简文中有“不从事公勿稟”的原则。其中的“从事公”,整理者注“为官府服役”。成年隶臣妾有“从事公”的前提要求,在非“从事公”的时候,则不予稟食,小隶臣妾、婴儿无此限制,应是常年供给。

三、及兹春未深,数亩犹足佃

如果将“不稟食”也视为稟食的标准之一,那么律文中月稟食的标准当包括七个档次:0 斗、5 斗、10 斗、12.5 斗、15 斗、20 斗、25 斗。若结合律文规定,按照刑徒的身份、年龄、性别等因素分别统计每月、每日、每餐的标准,则可以得出一份有关秦代刑徒稟食标准。

里耶秦简中不同身份者的稟食标准也可以通过计算得出。里耶简中刑徒的稟食标准大多符合《仓律》的规定,隶妾、舂、小城旦的月稟食标准均比《仓律》减少二斗半斗”。

考虑到睡虎地《仓律》反映的主要是秦统一之前的标准,里耶稟食文书的时限则在秦始皇26年至35年间。可见秦统一前后的主要稟食标准其实得到了很好的延续。

小隶臣妾在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之后,其稟食标准仍然是在十月才得以提高。新年度开始可能是一个提高稟食标准的官方日期,并且这个时间对于其他身份者可能也是适用的。

对更隶妾的稟食,存在“总冗”和“勿总”两种发放方式。黔首为隶臣、城旦、城旦司寇、鬼薪等刑徒的妻子且入官府冗作时,不能获得稟食。秦代的刑徒身份一旦确定,其家属的某些利益也会受到影响。而上述措施,或可视作官府对犯人亲属施行的一种连带惩罚。

“公食当责者”说明并非所有的系城旦舂者都会获得稟食,当不能稟食时向官方借贷,则按照每石三十钱收取费用。

《效律》记载:“官啬夫、冗吏皆共赏不备之货而入赢。”

秦代县道之间亦会相互移交刑徒。这些人员被移交之后,他们的稟食又将如何发放?对此,睡虎地秦律中亦有相关规定。在人员移交之后,由接收的道官负责发放衣食。在汉简中,也能见到类似的处理方式。

当刑徒到达具体服役单位后,其口粮衣物供应就随同名籍一起被带到屯戍地,并由该地继续提供。这种处理与秦简的规定大致相符。睡虎地秦律规定,在一些情形下稟食会被停止或减少发放。比如,以下几枚简可以看到稟食被停止发放的记载。

按月领取口粮的人员公务外出,如果休假到月底仍不归来的,应停发其口粮。“未役的隶妾”被百姓借出,官府则“停发相应的衣食”。吏员的稟食本当停止,但仍然发放。在此情况下,要按照“坐所赢出为盗”的办法处理。

结语

秦代对于基层的稟食发放乃至整个物资仓储管理非常严格,严格而缜密的律令与简牍所见的行政文书便是最直接的证据。而且,其中有关稟食的相关规定,如粮食类型、发放时间、发放标准、领取方式等,对汉代及以后的粮食管理,也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文献参考:

《仓律》

《效律》

《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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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