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债务风险几何?

秦朔朋友圈 2024-08-15 03:50:23

8月12日,有媒体从第三方城投研究机构现代咨询获悉,截至2024年7月末,全市场存量城投债券规模为16.07万亿元。该机构预计,最大到期规模为5298.13亿元,会发生在2024年8月,其次是2024年9月和2025年3月。

城投债务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业界和学界关注。

历史沿革

“城投”是全国各类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统称,从1992年第一家城投设立开始到现在,城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2007年,从无到有。

1992年成立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最早的城投。

当时的城投实际上主要是由各地的财政和“建委”(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大多是建设局的前身)共同组建,公司的资本金由财政出资,项目资金除财政拨款部分,其余主要来自财政担保的银行贷款。

与那个年代的很多国有企业一样,公司团队和政府机构经常管办不分,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此,在性质上它主要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者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主体。

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建设资金全部由财政出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各地需要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多,只靠财政出资满足不了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而有了城投公司,再加上政策支持,就可以以政府信用为背景、以公司法人为主体进行发债募资,也可以向国际银行、政策银行、商业银行贷款,以支持公共设施建设。

比如,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在成立当年,就根据中央支持浦东新区的配套政策,发行了中国的第一笔城投债,规模5亿,期限5年。此后,又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外银行贷款。

在上海之后,重庆、广东等省市也相继成立城投公司,且各地城投成立的初衷就是充当政府投融资平台,为公共建设募集资金。

城投的出身既决定了它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又决定了它的业务特征:往往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公用事业、保障房等业务,这些项目大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或者准公益性,投入大、周期长、利润低,但对促进经济增长或者服务经济发展又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直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城投的出现是因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设立城投举债。最早的城投设立于1992年,早于分税制出台的时间,所以分税制并不是城投出现的直接原因。

早期的城投是财政担保,资金来源比较单一,政企不分,运转模式主要是借新还旧,存在很多问题,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1994年和1995年分别出台的《预算法(旧)》和《担保法(旧)》,不再允许财政为城投提供担保。而当时的城投公司实际上主要是承担募资和建设任务,并没有自己的资产,所以一旦禁止财政提供担保,这类公司就很难存续,要么关停,要么谋划转型。

1994~2008年间,城投开始第一次探索转型,转型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盘活基建存量,比如转让路桥有限期限的运营权限;

二是从单纯的筹资主体转向投融资主体,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资产;

三是业务范围由基建为主逐步向公共服务拓展,除了负责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还主导建成后的项目运营;

四是项目运营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城投不再机械地借新还旧,开始尝试建立自身的偿债机制;

五是进行体制改革,逐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各地的城投平台逐步划归国资委按国有企业管理。

第二阶段:2008年-2013年快速扩张。

城投真正的发展是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

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推出四万亿财政刺激。4万亿是总规模,1.18万亿元由中央财政负担,另外2.82万亿元由地方政府筹集配套资金。

但是,《预算法(旧)》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举债。为了募集配套资金,监管开始放松对城投举债的约束。

在政策鼓励下,各地开始竞相成立城投平台,各家商业银行也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城投因此进入加速扩张期。

2009年,城投债当年的发行规模达到4304.9亿元,同比增幅274.3%。

在城投高速扩张的同时,违规举债、变相担保等情况屡见不鲜。

2010年6月,在明确了城投可以充当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之后,为了管控风险,国务院开始出台针对城投平台的监管政策。

但是,由于此时的城投最主要的合作对象是商业银行,最直接影响的也是商业银行,所以本轮整治的监管重点是银行信贷,而没有过多的涉及“非标”、债券等融资渠道。

当时各地还在大规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随后又接连进行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地方政府有很强的融资需求。

对政府来说,一边是政府融资需求只升不降,一边是要求压降银行信贷等资金来源,这就导致城投的融资结构发生变化——来自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占比快速下降,但来自非银机构的债券融资规模大幅度上升,影子银行开始快速扩张,成为城投平台的重要资金来源。

对银行来说,首先,城投具有“城投信仰”—— 市场认为城投公司在债券市场上是不会违约的,哪怕短期内有兑付风险,但最终一定会有政府兜底,城投依然是金融机构的优质借款对象。其次,非标资产可以提供较市场化融资更高的收益。最后,可以“调节”资产负债表。

上述几方面的原因就共同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商业银行不谋而合,银行通过各种非标融资的方式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了大量资金,促进了非标融资的蓬勃发展。

从数据上可以发现,2010年至2013年,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构成中,商业银行信贷占比从74.8%降至50.8%,而城投债发行规模从4062.5亿元增长至1.4万亿元(年复合增速50.3%),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与2010年相比,分别大幅上涨了62.2%、14.1%和159.9%。

第三阶段:2014年至今整治加速。

上一轮对城投的治理主要是针对银行信贷,意在防止城投信贷的违规举债、无序扩张。

但压降城投的信贷资金来源的同时,又没有提供新的资金渠道,而且最关键的是,无论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机构,都把城投视为享受政府隐性担保的优质客户,因此,各方或有意或无意的形成了“合力”,为城投提供了大量的非标融资。

城投企业在享受非标融资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风险,比如,冲击银行资产质量、期限错配、层层嵌套、规避监管、形成资金池和影响宏观调控。

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城投平台的整治工作开始加速。

分水岭是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当然,这并不是说此前就放任银行和非银机构绕开监管向城投提供资金。但43号文的重要意义在于“堵后门开前门”。

随后,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相继出台了落实43号文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再次强调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

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预算法》更是为解决融资平台债务的“隐性担保”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在中央政府治理融资平台债务的背景下,地方融资平台与政府融资职能开始逐渐剥离,平台企业逐渐向市场化转型。

在严控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同时,监管部门也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展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并采用债务置换等办法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利息负担,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息成本。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2015~2018年共计置换存量政府债务12.2万亿元。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限制期限错配和非标,规范资管行业,防范风险。

2024年7月,网上开始流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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