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初二男生放学后购买农药并自杀,事后其家属对学校及农药经营者提起了诉讼,索赔金额超过111万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的信息,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开的一审判决书对本案进行了详细审理,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死者的父母在监护上负有主要责任,需承担90%的赔偿比例,而农药经营方则因违反相关义务被裁定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经营方赔偿死者父母10.65万余元。据了解,事件的起因发生在5月6日。此时,初中二年级的李某正就读于开州区的一所初中,他是一名走读生。
当天放学后,李某在离校后前往某经营部,并购买了一瓶名为“敌草快”的剧毒农药。大约在晚上七点,李某被发现倒在河边,随后紧急送往医院。然而,经过多日的抢救无效,他在5月9日宣告不治。
李某的父母在事后决定提起诉讼,向学校、该经营部及其经营者张某夫妇要求赔偿超过111万元。他们认为,李某所在学校有管理上的失失职,且张某夫妇向未成年人出售有毒农药,两者都应对此事负责。在庭审过程中,学校对此持有不同观点。
他们强调李某作为走读生,放学后按规定正常离校,学校及时通过门禁系统向家长发送了学生离校的通知。而李某在校外自行购买并饮用农药,因此学校不应对此事件承担责任。此外,李某在抢救期间,学校曾为其垫付了超过1.6万元的医疗费用。
另一方面,张某夫妇对此事的法律责任也表示否认。他们称李某在经营部购买农药的事实确凿,但在交易时已经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农药的使用和注意事项,且进行了销售登记。
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在此过程没有主观过错或违法行为,且与李某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李某的父母平日里因务工问题,通常由祖父母照看。
法庭证据显示,去年下学期,李某曾多次向其同班同学表达过自杀的念头,得知此情况的同学及时将此事汇报给班主任。班主任等老师对此进行了劝导和干预。
今年1月,李某因情绪问题吞服了樟脑丸,班主任随即通知他的祖母,并建议带他去医院接受治疗。到2月,李某曾一度离家出走,班主任与李某的母亲沟通时再次提及他有过自杀的倾向。
学校此后也为李某进行了多次的心理辅导。在庭审中,李某的父母表示,从未带李某就医,并认为他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一直是正常的。法院还查明,在5月6日的上午,李某与祖母被叫到校长办公室,校长劝导他要认真完成自己的字迹,并要求他补完五一假期的作业,李某对此表示认可并完成了作业。
放学后,李某并没有让祖母陪同,独自返回学校。当天的放学时间为17时51分。法院认定,李某在大约18时左右前往张某和王某共同经营的店铺,购买了1瓶“敌草快”农药,并进行了登记。
李某不久后便喝下了该农药。当天晚上七时许,有人发现他倒在河水中,不时用头撞击河边的石头。目击者了解到李某喝药自杀的事实后,尝试对他进行劝导,并报警寻求帮助。
李某最终被迅速送往医院,但经过几天的抢救无效,于5月9日不幸离世。在调查中还揭露,事发当天,李某因缺席学校而导致班主任通知了他的祖母,要求其寻找李某,但当时并未找到他。直到李某的祖母接到电话得知其位置后,才赶到事发地点。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家长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承担90%的责任,而学校没有过错,农药的经营者则承担10%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销售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经营者在出售此类商品时,若无法明确识别购买者的年龄,必须要求购买者出示身份证明。药剂“敌草快”的特性决定了其属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商品。
此外,《农药管理条例》也规定了经营者的多项义务,包括建立销售台账,准确记录药品的名称、数量及购买者信息,并针对病虫害情况提供科学的用药建议,如果必要,还应实地察看和说明药剂的使用范围、剂量与注意事项,以避免误导购药者。
这些规定的询问义务及视察责任属于附随义务,旨在保护人们及环境的安全,促进科学用药。但是,张某明知李某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妥善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敌草快”,这已经违反了相关的禁止性及附随义务,因而其行为存在过错。
至于学校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两个基本要件。然而,李某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其正常离校后,显然不符合“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条件。
此外,法院指出,在李某离校后未及时返校的情况下,班主任已经及时通知了李某的祖母并建议她寻人。当李某之前表示过自杀的想法和行为时,班主任也向李某的监护人和祖母进行了必要的告知。学校还为李某提供了心理辅导。事发当天,李某的情绪并无显著异常,并能正常参加课程。因此,学校的整体行为并未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也不算不当。
对于李某的父母所主张的学校在自杀当天存在强烈刺激行为一事,法院认为当天的情形表明,李某在其祖母的陪同下,接受班主任及老师对学生必须完成基本要求的监督,这并未构成所谓的强烈刺激行为。此外,法院也没有找到证据证明学校及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和管理中,存在导致李某心理异常的过激行为。因此,李某父母的这一主张被法院驳回。
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指出,通过现有的证据可以看出,当李某曾有自杀倾向时,其父母及主要照顾者的祖父母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要求,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某在心理或行为出现异常时,其父母或祖父母应及时关注并采取干预措施。因此,家庭在保护职责上的不足,导致李某本不成熟的心理状况更加脆弱,最终酿成悲剧,表明李某的父母在监护方面同样存在过错。
法院表示,考虑到李某购买农药用于自杀这一情况,对于张某而言是难以预见的,而李某的父母早已意识到其孩子存在心理异常,未采取及时的干预措施,因此相比之下,李某父母的过错更为严重。法院因此酌情判定在责任划分上,李某父母承担90%的责任,张某则承担10%的责任。
由于张某与其配偶王某共同经营某个经营部,该经营部注册为个人经营,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某所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本人、王某及经营部共同负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裁定,该案涉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总额为106.5万元余元。于2023年8月29日,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王某夫妇及其经营部赔偿李某父母10.65万元,驳回李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