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服务编制被官方控制,目前诸如护士、幼教等职业企业化。有人据此设问:“护士是事业编制吗?”从民法典角度回答,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当然是事业编制;但法律证成,并说服官方,还需从民法总则颁布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护士是事业编制吗
2017年前,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民营教育、医疗机构等可以设立为营利法人,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持有前述观点。
在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同寻常,上述观点深刻影响了法律人,并如多米诺骨牌效应一般影响了社会。
影响之一,民营教育、医疗机构中的教师和医护人员不是事业编制,机构投资人却挣得“盆丰钵满”。
影响之二,公立幼儿教育机构改制为民营,公立教育、医疗机构中的非重点学科,或者岗位编制也逐步变化:
例如:公立教育、医疗机构与教师、护士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等,将他们排除出事业编制;此例也是“护士是事业编制”设问的背景。
多数教育、医疗机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也有少数机构为特定群体提供服务,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教育、医疗机构。
有人或许要问,少数学者为何认为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等可以设立为营利法人呢?
一方面,社会经历过“文化革命”,多数人逐步形成了“零和思维”习惯;零和思维的推理特别之一为,非此即彼:
例如:在法律上,民事法律行为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但事实上,还有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零和思维在司法中的体现便是,民刑不分。
再如:在编制上,职工的编制要么是干部,要么是工人;但事实上,由于社会需要公共服务,还有事业编制。
在零和思维,为资本服务、对宪法理解偏差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少数学者得出了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等可以设立为营利法人的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学者对“宪法理解偏差”,是指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明确将教育和医疗规定为“事业”。

零和思维推理的特点
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嗣后,民法理论也悄然发生变化:
例如:2019年后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认为,诸如教育、医疗机构应设立为非营利法人;2020年,“辅导用书”又认为,律师事务所也应当设立为非营利的非法人组织。
有人可能要问,学者的观点为何“反转”了呢?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多数教育、医疗等为社会服务机构,学者观点出现了反转。
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当然推理规则,不具备法人条件,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应当设立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颁布后,国际关系也产生了变化,如:中美关系开始“降温”,突出地表现为,美国政府制裁诸如中兴、华为等高科技企业。
有人或许要问,民法总则施行为何影响国际关系?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了特别法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以及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可以转制为特别法人:
例如:为不特定的人提供教育、医疗的机构可以设立为特别机关法人,为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可以设立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前者不得营利,后者可以营利,也可以不营利。
社会成员享受特别法人的待遇需有一定的身份,倘若普遍设立特别法人,资本投资受限;民法总则颁布影响了国际关系,但通过价值判断,包括民法典在内,该法典是我国的“生活百科全书”。
有人或许要问,特别法人究竟是何性质的组织?还需要考察中外相关实践判断其性质: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有之,如:供销、信用合作为特别机关法人,而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及其设立的其他组织为一般合作法人。
日本也有类似的组织,如:中间法人等;但由于翻译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多数人将株式会社理解为有限公司。
在欧洲大陆,由于实行高税收等政策,多数国家没有必要设立特别法人。
将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链接”到第九十六条分析编制,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为事业编制;非营利的特别法人也为事业编制,如:教育、医疗机构等。

特别法人与事业编制的关系
至于官方为何将社会服务机构与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的事业编制混同,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
护士是何编制引发上述诸多议题,本不应由作者阐述。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多数学者不便“明说”,或者具体分析;作者似乎有越俎代庖之嫌,请包括自由资本在内的群体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