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北斋
编辑| Talk君
当西欧社会经历了蛮族入侵的动荡后安定下来之时,西欧也在农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中形成了具有中世纪特色的农民阶层,成为农业社会的主要劳动群体。
中世纪西欧农业阶层的分类在此之中,农民阶层按照与土地的关系,大体分为自由农民和非自由农民。
而法律人身的自由保证了其经济地位上的自由,尽管他们不实际拥有土地,但仍享有对土地的处分权,可以决定土地的出售或转让。
类似的自由农民在法国、德意志、意大利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内也同样存在,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领有土地的支配权。
非自由农民中的一个重大群体为农奴,作为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直接生产者,从经济上来看,他们仍是独立生产者,拥有独立的经济。
正如布洛赫载:“农奴就是世代相传地人身属于主人的人。”
这种人身的不自由同样使得他们权利受限,不仅无法拥有自由支配自身劳动的权利,而且还被强制征收名目繁多的各种税,比如结婚税、继承税等。
除农奴外,大量的依附农民也是非自由农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西欧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得国王将领地授予大小封建领主,因而使得原本处于封地上的自由民最终也丧失独立,受到封建领主的控制,沦为依附农。
尽管自由农民比起非自由农民,充分享受更多自由的权利,有权支配土地,但由于社会条件的复杂性、土地的频繁转移等因素。
他们自由与独立的身份同样也使得他们无法融入到西欧庄园的共同体中,被推向边缘化,因而为获取庄园的庇护,在实际上,仍有大量的自由农民选择依附于封建主。
因此,自由民也仅仅是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他们也同非自由农民一般对封建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只是依附的程度不同罢了。
而就农奴和其他依附农这类非自由农民而言,由于身份上的非自由,他们也从未拥有过对土地的占有自由,为求谋生只能依附于封建领主。
如此,处于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最低端的整个农民阶层,无论是自由还是非自由农民,在实质上始终未能保有对土地的自由占有,因而他们从根本上来讲仍完全受制于封建领主,而至于他们的后代也仅仅可继承一小块土地的使用权、牲畜及部分农具等。
甚至连这些也往往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承税,因此可以说,封建主以绝对优势保证了对农民阶层实际的掌控,使得农民阶层始终处于人身的依附状态。
农民阶层的人身依附状态因而强烈激励着他们急切追寻自由的道路,通过对其自由身份及自由土地的追求,从而从根本上摆脱这种实际上的不自由境况。
西欧商业的复兴和城市的崛起与此同时,西欧商业的复兴和城市的崛起为农民阶层追求自由提供了有利契机。
商业的兴起不仅仅重振了崩塌了的西欧经济,推动了西欧早期的经济发展。
同时,各大城市因商业的集聚而纷纷建立起来,壮大了的城市工商业给西欧世界提供了不小的经济物质动力,在商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共同作用下,生产力的巨大提高,又同时促成了这一时期人口的速增,而人口的速增又反过来再次加速了商业和城市的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没有土地,新兴城市内的商人免于被束缚于土地之上,拥有相对自由的身份,被称为“市民阶层”。
同样,也正是市民阶层的人身自由才使其能够适应较为流动的职业需求。
在不断活跃的贸易中,市民阶层逐渐富裕,而凭借水上运输的巨大优势,市民阶层中众多的小商人在经营商业的同时也参与经营银行信贷业务,从而成为富商大贾的存在,成为名人贵族。
另一方面,“工业和商业活动既产生了财富,同时也相应地引起了对自由的需要。”
尽管市民阶层能够以一个较为自由的人身、自由地参与城市工业和商业的双重经营,但他们仍在封建社会的城市生活里处于尴尬境地:既无法凭借财富跻身上层,而同时也不属于普通的农民阶层。
市民阶层的这种实际上的奴役状况因而使得在各处,积累起财富的大商人力图赢得一种与其财富相匹配的更为自由的社会地位,他们中有人通过与贵族骑士联姻提高自己的身份地位;在威尼斯,大商人甚至组成贵族团,有的还成为了共和总裁。
此外,由于城市和商业活动的巨大吸引,从11世纪初期起,附近寻找职业的农村居民以及拥有技艺的手工业者也先后进入新兴城市,定居在此,从而在部分程度上壮大了市民阶层的力量。
当市民阶层壮大到一定地步之时,经济扩张的迫切要求必然使得市民阶层捍卫自己的个人权益。大的商人们首先组成集中的团体,以保护共同的经济利益。
而其他小商人则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破坏其权力,削弱其权势。还有部分城市为争取贸易自由起来革命,如勒芒、纳永、科培、亚眠等。
早期的革命为市民阶层获取了部分的自由,例如参与政治生活、进行城市行政及财政管理等。
12、13世纪更大规模的城市解放运动最终令市民阶层获得了成功,城市普遍获得了与其基本需要相适应的自治特权,市民也获得了自由的特许状,不仅仅享有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享有其财产的自由支配权。
由此,城市成为适于市民生活的组织,市民阶层也成为享有自由特权的合法阶层。
西欧庄园经济受到巨大冲击与西欧商业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庄园经济受到商品经济的巨大冲击渐趋衰落。
自11世纪以来,商业经济的发展愈加深化,商品货币关系一步步渗透入传统的自然经济,同时封建主对货币的需求致使其更多关注商业发展,最终,受商业发展的影响,庄园自然经济逐渐瓦解。
庄园经济的衰落给予了固着于土地的农民阶层摆脱土地束缚的机会,而且,封建领主为获取货币还进行了释放农奴,因而农民阶层愈来愈多走出庄园,寻求新的生存手段。
在此时,一方面,商业及新兴城市为农民阶层提供了一条出路,而城市较为自由的环境更是激发了农民阶层内心对自由的渴求:他们渴望成为城市中市民阶层的一员,以特权享受市民阶层自由的合法身份及对城市土地的地区特权。
另一方面,以教会为首的垦殖运动的展开,将森林、荒地、沼泽地区大片地开垦出来,并在人口增长的现实条件下,垦殖面积不断扩大,因而形成了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垦区,而新垦区受商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影响,在许多方面与新兴城市呈现出共同的特征,因而有益于农民阶层实现自由追求。
从土地制度的观点来看,新垦区的主要特征是自由劳动,这里完全没有人身隶属的农奴制。
而在法律权利上,前来垦殖的移民者被称为“客籍农”,多是摆脱了庄园农奴身份的自由民,同最初的去往城市的商人、工匠这类市民阶层一样。
即便是从庄园出逃的农奴,城市及新垦区极大的包容性也有助于他们摆脱不自由身份,“每个在城墙内住满一年零一天的农奴,就确定无疑地享有了自由。”
因此,一旦农奴进入新垦区并在此生活满一年零一天,他就可被视为市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就是自己的主人。
另外,客籍农作为农业劳动者提供自由劳动的同时,付予领主一定的地租作为报酬,通常情况下,地租数额较小,最具有价值的草场为每年每英亩2-4先令,而普通耕地的地租仅为每年每英亩2-6便士。
于是,客籍农通过名义上的租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而在短期租佃向终身租佃的转变中,客籍农最终“以租金为代价取得了使用土地的世袭权利”。
此外,新垦区客籍农也由于市民阶层的进步在先获得了好处,他们同市民一样,获得了适应于自己所需的行政自治权,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甚至他们也常常被称为“市民”,而他们自己组成的村庄或市镇也被称作“新市镇”或“自由市镇”。
由此,拥有土地保有权和个人地位的客籍农实际上成为新垦区的特权阶层。于是,凭借人身自由和地产自由为优势的新垦区,众多的农民阶层在其吸引下加入其中,成为拓殖的一员。
比如,1150年时,道恩斯寺院仅有36人,到1250年时人数已增至1248人。
如此,受商业发展影响的新垦区,其对自由的保障成为促进拓殖的重要因素。总的说来,世俗国王和贵族对拓殖的支持主要出于对拓殖利益的考虑。
一方面,国王和贵族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长期且大规模的拓殖势必需要得到其准许。
在此之中,以王室为首的贵族领主在势不可挡的垦殖浪潮下通过土地垦殖权的转让获取了租金收益,同时,受城市商业发展影响的土地垦殖加之部分领主扩充领地的要求都令其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
最终,以王室森林开发和领主开疆拓土的政策作为引领,土地垦殖拥有了合法权利。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王和贵族是拓殖得以展开的支柱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