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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婚迁:城镇有住房的配偶户口不能迁入农村一方

户籍迁移政策中的城乡认定与住房限制问题分析——彭某某诉城关派出所户籍迁移行政案评析一、案情简介2024年1月16日,彭某
户籍迁移政策中的城乡认定与住房限制问题分析

——彭某某诉城关派出所户籍迁移行政案评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彭某某(户籍地为城关镇彭家村,城乡分类代码122,属镇乡结合区)以夫妻投靠为由,申请将户口迁至配偶万某某(户籍地为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巷口村,城乡分类代码220,属村庄)家庭户。城关派出所依据《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操作规范》,以彭某某不符合“城镇户口迁入农村地区需夫妻双方在城镇无住房”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

彭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其虽持有商品房,但夫妻均为失地农民,户籍改革后已无城乡差别,派出所适用规定违反国务院户籍改革精神。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城乡属性的认定标准法院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认定彭某某户籍地(代码122)属城镇地区,万某某户籍地(代码220)属农村地区。尽管彭某某主张其户籍档案显示为“农业家庭户口”,但法院指出,2014年户籍改革后已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城乡分类代码(而非户口性质)成为政策适用的关键依据。夫妻投靠迁入农村的住房限制《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规定,城镇户口迁入农村需提交夫妻双方在城镇无住房证明。法院查明,彭某某夫妻在红谷滩区、经开区共有两套商品房,不符合“无住房”条件,故派出所不予批准决定合法。户籍改革政策与地方规范的冲突彭某某主张国务院户籍改革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取消城乡差别,地方操作规范增设住房限制违反改革精神。法院认为,国务院文件仅原则性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细化政策,住房限制旨在防止城镇人口挤占农村资源,具有合理性。三、类案启示城乡分类代码的实务意义户籍迁移政策中,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分类代码(如111主城区、220村庄)是认定“城镇”与“农村”的核心依据,而非历史户口性质。住房限制的合法性边界当前多地规定城镇迁农村需无住房,本质是保护农村集体权益。但若申请人确属失地农民(如土地已被征收),可尝试通过行政诉讼或政策协调争取例外处理。户籍改革的落地衔接国务院户籍一元化改革并未完全消除城乡待遇差异,地方仍可通过住房、社保等条件限制迁移,当事人需关注当地实施细则。四、结论

本案通过司法审查明确:户籍迁移需严格遵循城乡分类代码及地方配套政策,住房限制在现阶段具有现实必要性。对于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建议通过立法或政策调整完善救济渠道,平衡户籍改革与资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