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的车被卖借钱的公司卖掉,怎么赔才合理?

社会民生杂谈 2024-12-04 20:50:35

如果你向车行贷款买车,没钱还的时候,车被车行卖掉,那你能拿回多少钱呢?

林某某因与某甲公司及李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车辆价款的返还及停运损失的承担。

林某某主张,其于2018年从某甲公司(但林某某声称实际交易对象为另一公司,后因某甲公司介入而与其产生关联)处以54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辆主车和两辆挂车,用于维持生活。然而,车辆后被李某某(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允许出卖,林某某因此要求赔偿车款540,000元及停运损失1,020,000元。林某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车辆价值不应折旧计算为378,000元,且其因生活困难未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但重型车辆运输有市场价可参考,法院应酌定相关损失。此外,林某某提出与某甲公司无直接交易,但案件却涉及某甲公司,且双方之间还有其他未结清的事务。

某甲公司则辩称,请求驳回林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某甲公司主张,案涉车辆主车的实际购买合同价款为338,000元,挂车为120,000元,合计458,000元,并非林某某所述的540,000元。某甲公司认为,车辆作为资产会随时间推移而贬值,应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计算,且对一审法院采用的折旧计算方式及依据表示不认可。对于停运损失,某甲公司认为林某某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李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某甲公司同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甲公司支付林某某车款250,000元。某甲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车辆价格,且对车辆折旧年限的计算方式错误,应按照四年而非十年计算折旧。

林某某回应称,某甲公司所述车价错误,其购车时与李某某协商,并通过某甲公司在另一公司按揭购买车辆,总费用(包括购车款、按揭款等)超过540,000元。林某某坚称,购车款应按540,000元计算。

回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某某于2018年在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甲公司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两辆主车和两辆挂车,并向某甲公司借款240,000元。后林某某变卖两辆挂车偿还了借款。2019年5月3日,林某某再次向某甲公司借款252,000元,用于购买特定车辆,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车辆将由公司收回变卖。因林某某未偿还借款、不支付垫付的车辆保险费等,且不配合车辆审验,某甲公司于2021年5月将车辆扣回并变卖。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车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要求某甲公司承担经济损失75,800元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购车款返还,一审法院认为应按照十年折旧计算,支持林某某378,000元的车款请求。对于停运损失,因林某某未举证证明且未要求评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某甲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包括汽车买卖合同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拟证明案涉车辆牵引车的实际价格是338,000元。但林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且该证据无法全面反映林某某为涉案车辆实际支付的费用。二审法院还查明,涉案牵引车和挂车的强制报废年限均为15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车辆价款,某甲公司在另一案件中已认可涉案车辆新车价值为540,000元,且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车辆价值。同时,考虑到车辆已使用三年,应按照15年折旧计算,故支持林某某432,000元的车款请求。关于停运损失,因林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存在违约,某甲公司有权拍卖车辆,且林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停运损失是因某甲公司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也未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故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甲公司向林某某支付车款432,000元,并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明确了双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本案凸显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车辆价款及损失赔偿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举证责任等因素。在涉及大额交易和复杂法律关系时,当事人应充分举证,法院也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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