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狗不理是否该给发明人高额职务发明分红?

社会民生杂谈 2024-12-22 18:34:40

本案涉及天津狗不理的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属及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争议。专利号为200910069864.8的发明专利,名称为“生物保鲜包馅面食制品的制备方法”,由付水胜和张忠良共同发明。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9年7月24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10年8月4日,专利权人登记为狗不理集团公司。

原告张忠良认为法院对其应得报酬的计算有误。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涉案专利创造利润535万元,原审法院考虑品牌运营、内部管理、生产销售等因素计算公司利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张忠良应得报酬为856000元(年利润535万元×8年×2%)。

2009年11月6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对“狗不理”包子生物气调保鲜常温食品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了鉴定。该项目由狗不理集团公司完成,研发过程中形成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两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包装设计专利。该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通过应用生物保鲜技术、气调保鲜技术和高阻隔膜包装技术,实现了含肉馅蒸制面食的非冷链保质,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根据鉴定证书,该项目累计生产生物、气调保鲜包子578吨,共节约成本101.67万元,实现销售1010万元,利税570万元,利润535万元。张忠良作为该项目的第四完成人,主要贡献在于工艺研究和技术标准制定。

2010年1月19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张忠良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了登记,确认了其在“狗不理”包子生物气调保鲜常温食品研究开发项目中的贡献。2011年1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向狗不理集团公司颁发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表彰其在该项目中的成就。

然而,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问题,张忠良与狗不理食品公司之间产生了争议。张忠良主张,作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他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而狗不理食品公司则抗辩称,已经通过春节慰问金和年终奖励的方式向张忠良支付了报酬。

具体来说,狗不理食品公司提供了《2011年度年终春节慰问金明细》和《2013年食品公司年终奖励方案》作为证据,显示公司在2011年和2013年分别向张忠良支付了16000元的春节慰问金。然而,张忠良认为这些款项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而是公司给予的额外福利。

此外,张忠良的银行账户明细表显示,自2006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狗不理食品公司每个月都向他支付了工资。但这并不能证明公司已经支付了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登记为狗不理集团公司,但根据狗不理食品公司的会议纪要,该专利的实际实施者却是狗不理食品公司。这一事实对于确定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支付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本案中,虽然专利权人登记为狗不理集团公司,但涉案专利实际上是张忠良在狗不理食品公司工作期间,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过程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因此,该专利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支付主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的用人单位。虽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载明的完成单位是狗不理集团公司,但根据狗不理食品公司的会议纪要,涉案专利的实施者系狗不理食品公司。因此,狗不理食品公司应当向张忠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报酬。

对于狗不理食品公司关于已经支付报酬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从春节慰问金和年终奖励的名称、内容以及发放人数来看,这些款项无法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因此,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对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履行期限有过约定或公示过相关规定。因此,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主张一次性报酬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关于报酬金额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狗不理食品公司的利润、涉案专利对利润的贡献比例、张忠良对涉案专利的贡献率以及专利的实施期间等因素,酌定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张忠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一次性报酬8万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狗不理食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忠良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并驳回了张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张忠良和狗不理食品公司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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