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次支付20年租金,是否获得法院支持?

社会民生杂谈 2024-12-14 19:36:47

姐姐欠下巨额债务被执行,房产将被拍卖。妹妹说,房产已经租给她20年,并已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了,如果要拍卖,就要带租约拍卖。你觉得法院是否会支持妹妹呢?大家觉得这租赁合同是不是一个局呢?

本案涉及上诉人赖某1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4、原审第三人李某、陈某、许某、黄某、某某公司1、赖某2、林某之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赖某1是否享有排除对广州市天河区501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执行的权利,特别是是否能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

2023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2023)沪01民初148号案作出民事判决,赖某1不服该判决,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赖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某与某某公司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廖某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原审第三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赖某1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赖某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带租拍卖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24年5月16日至2036年8月31日。其主要理由包括: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未考虑租赁合同未备案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否备案不影响其效力。赖某1与赖某2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注明签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且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赖某1自2016年8月起即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后期还进行了两次合法转租。关于一次性支付200万元租金的约定,是基于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并无不合理之处。赖某1因小孩上学需要租赁涉案房屋,而赖某2家庭急需资金周转,故双方达成了20年长租及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约定。赖某1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10月17日向赖某2丈夫林某的账户支付20万元、180万元租金,虽未注明租金用途,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某某公司4的辩称:

某某公司4认为,赖某1未在涉案房屋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赖某1与其亲姐妹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200万元租金,完全不符合市场逻辑,真实合理性均无法认定。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2年6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2021)沪民初2号借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确认某某公司4对某某公司2等享有借款债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赖某2以其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某某公司4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5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该申请执行事项指定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办理,并于同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沪01执1058号。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赖某2,于2017年6月8日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2023年8月21日,执行机构作出(2023)沪01执1058号执行公告,决定对涉案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赖某1提出异议请求,但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以(2023)沪01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赖某1提供了与赖某2签订的租赁合同、转账凭证、转租协议等证据,但某某公司4对这些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赖某1未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不享有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强制移交的权益。租赁合同签订于亲姐妹之间,未予备案,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具体签订时间。赖某1向林某转账时未备注转账说明,不足以认定该款项系涉案房屋的租金。租期长达20年且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不符合常理。案外人范某陈述其租赁合同是与赖某2签订,进一步削弱了赖某1的主张。一审法院难以认定赖某1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

鉴于赖某1与赖某2系亲属关系,人民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进行了严格审查。赖某1提交的租赁合同虽显示签订时间早于查封之日,但合同未备案,缺乏独立第三方见证或其他证据支持。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不符惯常认知,且转账至案外人林某账户未备注说明,难以认定该款项系涉案房屋的租金。涉及转租的情况下,赖某2放弃高额差价存在不合理之处,且赖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赖某2同意转租的时间发生在查封之前。综上,二审法院难以认定赖某1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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