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装修贷骗局的案例分享

社会民生杂谈 2024-12-11 18:20:39

很多年轻人在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已无多余的钱再进行装修,便有银行推出装修贷,用装修合同承揽合同及房产抵押进行贷款,以获得装修资金,但其中也有部分被人利用,并最终陷入装修贷的危机之中。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一个发生在福州的真实案例。

林某辉因承揽合同纠纷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挑战(2023)闽01民终3275号民事判决。该案涉及林某辉、陈某甲及原审第三人陈某乙,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甲是否诱骗林某辉申请房屋装修贷款并侵吞款项,以及陈某乙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

林某辉声称,陈某甲利用私人关系诱骗他申请房屋装修贷款,实则以林某辉的房产作抵押办理家装信用卡贷款,意图侵吞贷款。陈某甲私自设置信用卡密码,将林某辉信用卡中的19万元贷款全部占为己有。林某辉指出,陈某甲没有装修资质,却谎称自己是专业包工头,双方达成装修合意。然而,陈某甲仅完成了四分之一的装修工程,且使用劣质材料,赚取材料差价。林某辉认为,陈某甲应退还至少142990元的剩余装修款。

此外,林某辉还提出,一审法院未调取他申请调取的证据,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调查收集,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林某辉还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显示房间实际装修费用与该信用卡明细回单中的消费数额相差巨大,认为陈某甲伪造了装修消费记录。此外,林某辉还声称因揭露陈某甲的行为而遭到恐吓威胁。

针对林某辉的指控,陈某乙回应称,本案是林某辉与陈某甲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与他无关。陈某乙表示,林某辉办理家装专项分期信用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陈某乙与陈某甲合伙欺骗林某辉的情况。陈某乙指出,19万元贷款已转入林某辉指定的信用卡账户,并由某某家装商店消费使用。陈某乙还强调,林某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由陈某甲,存在重大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与陈某乙无关。陈某乙还提到,林某辉因个人购房贷款无法偿还被起诉,其名下房产被司法拍卖,这是其自身违约导致的结果,与陈某乙无关。

法院在审查林某辉的再审申请时,重点关注了林某辉提供的证据。法院指出,林某辉主张陈某甲占有案涉信用卡贷款19万元,但提交的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未显示有款项转给陈某甲,提交的录音也未显示陈某甲承认占有银行卡款项。此外,林某辉在原审庭审时确认收到银行关于案涉信用卡消费的通知,且没有证据表明他曾就相关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或采取措施制止陈某甲刷卡的行为。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林某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信用卡消费的款项被陈某甲占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林某辉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林某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深入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林某辉是否能证明陈某甲占有并侵吞了他的信用卡贷款。林某辉提出了多项指控,包括陈某甲诱骗他申请贷款、恶意设置信用卡密码、未完成装修工程、伪造装修消费记录等。然而,在法院审查过程中,林某辉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充分支持他的主张。特别是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和录音证据,均未直接显示陈某甲占有并使用了林某辉的信用卡款项。

此外,林某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陈某甲时,应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法院认为,林某辉在收到银行关于信用卡消费的通知后,未采取任何异议或制止措施,这进一步削弱了他的主张。

陈某乙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虽然被林某辉指控未告知贷款风险且办理手续不合规,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指控。法院认为,本案是林某辉与陈某甲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与陈某乙无关。陈某乙还指出,林某辉因个人购房贷款无法偿还被起诉,其名下房产被司法拍卖,这是其自身违约导致的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定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循。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林某辉的再审申请。这一裁定也提醒我们,在涉及金钱交易和合同纠纷时,保留充分证据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0 阅读:10

社会民生杂谈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