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前,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很轻易地允诺给于投资主体各种政策或土地,很多也能兑现。某资产公司通过引进产业在河北昌黎县勾地,以较低价格购入地块进行综合开发,结果却被人拦胡了,想通过诉讼的的方式拿到土地,能实现吗?
再审申请人某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2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3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简称“某4公司”)之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民终240号民事判决,遂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过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再审申请理由与主张
某1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如下:
1. 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某1公司主张,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主体,其应当是案涉土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原判决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认定土地的合法拥有者,忽视了招商引资项目的特殊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1公司已为该项目投入大量资金,并完成了多项前置程序,但法院未考虑这些事实,仅凭招拍挂程序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出判决,是不合理的。
2. 被申请人合谋侵占:某1公司指出,本案存在被申请人合谋犯罪行为,某3公司的安某1以诈骗手段侵占某1公司项目及资产。某1公司已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项目与土地被非法侵占,司法机关应查明真相,但一、二审法院未予重视。
3. 程序违法:某1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在案涉土地网拍流程未结束前,未充分考虑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批准交易、变更土地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某1公司曾提出“刑事优先”“中止审理”等申请,但均未获支持,构成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答辩
某2公司书面答辩称: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关键在于审查某1公司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现有证据无法推翻某4公司依法登记取得的案涉土地使用权,某1公司提出的相关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1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三、法院审查与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某1公司对案涉土地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1. 土地使用权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某1公司虽与昌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国家动漫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园项目协议书》,但该协议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案涉土地使用权未曾登记在某1公司名下。因此,某1公司对案涉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2. 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某1公司虽举证证明其曾对案涉土地进行大量调研、考察、策划等工作,但并未实际拥有过案涉土地使用权。相反,某4公司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某2公司作为某4公司的债权人,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并已取得案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因此,某1公司所主张的合同权利,无法对抗某2公司已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对案涉土地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3. 程序问题:某1公司主张的法院程序违法问题,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至于某1公司所主张的诈骗行为对项目和土地使用权的影响等事由,因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及评价。

四、裁定结果
综上所述,某1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产业勾地很多是考虑能为地方经济带来产业提升,但相应也想以低价取得土地,然后进行部分住宅开发,赚取利润,实现更低的成本或零成本打造产业发展所需的研发、办公、厂房等物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