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租户在租赁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比如下面这个案例中,租户未在合同中约定由于出租方或店面存在影响使用情况下,承租方应有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赔偿相关装修的损失。因此 ,承租方在后继处理中处于被动和弱势。

某某超市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公司”)与摆某某签订了一份《新疆某某集团租赁合同》,约定超市公司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商铺出租给摆某某用于经营大盘鸡拌面。合同详细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商场管理、租赁场地归还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合同明确了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逾期交纳费用等严重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6个月费用作为场地另行招租损失。
合同签订后,摆某某支付了保证金1万元、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费,以及押金。然而,在租赁期间,摆某某的经营场地发生了下水道反水事故,超市公司随后进行了维修。修复后,摆某某提出延展一个月租期的请求,但超市公司只同意延展一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摆某某以经营场地气味未消除干净无法经营为由锁门未营业,超市公司则在摆某某已锁的门上又加了一把锁。此后,摆某某未再入场经营。

超市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摆某某发出《退场通知书》,要求摆某某于2024年1月2日前返还租赁场地,并告知如逾期未返还,超市公司将自行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摆某某承担。摆某某收到通知后未答复。超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摆某某清空承租房屋、支付租金和物业费、赔偿场地另行招商的损失,并要求摆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摆某某实际投入经营的财物范围无异议,并同意由摆某某拉回。法院认为,超市公司、摆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关于解除合同时间的认定,法院认为超市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摆某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摆某某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亦未提起诉讼,故确认2024年1月2日为合同解除时间。
关于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的认定,法院认为摆某某因要求展期未与超市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不再继续营业,虽然欠妥,但因双方发生分歧的时间短,并未达到严重违约或根本违约的程度。然而,摆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中“无故停业、空厅黑厅等变相停业”的约定,赋予了超市公司单方解除权。超市公司要求摆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摆某某已支付合同履行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且多押了一个月的租金,摆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下水反水的时间是2023年10月28日,超市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采取了锁门的方式阻止摆某某经营,并在摆某某停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5天时单方通知摆某某解除合同。因此,摆某某并不存在未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延期开业超过15日等重大违约行为,超市公司要求摆某某赔偿另行招商的损失缺乏事实及证据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摆某某支付超市公司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1月2日的租金(以摆某某支付的押金予以支付),摆某某将其所有物品从涉案门店中搬出并返还房屋,超市公司返还摆某某质保金1万元,驳回超市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超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超市公司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具体理由包括:一审法院存在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情形,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存在错误认定,如认定摆某某不构成根本违约、摆某某不承担未返还房屋期间的租金和物业费等。超市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超市公司提交了一张摆某某与超市公司招商运营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其不具备自行清理场地的条件。摆某某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聊天截图内容不完整,且该员工不能解决问题。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另查明双方均认可2024年7月18日超市公司收回案涉房屋,摆某某将物品已拉走。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超市公司主张摆某某承担2024年1月2日之后的租金、物业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关于租金、物业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于2023年10月28日发生下水反水,此后双方关于租期延展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超市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案涉房屋门上加锁,表达了收房行为。此后摆某某完全不能使用案涉房屋,亦无法将其物品搬离。因此,超市公司要求摆某某继续承担自2024年1月2日至实际返还房屋时的租金、物业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超市公司认为其对案涉房屋上锁系保证资产安全的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质保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摆某某在租赁案涉房屋期间向超市公司交纳了1万元质保金。该笔款项虽非超市公司一审诉请范围,但系因案涉租赁合同产生,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在案涉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质保金的返还一并予以处理有利于案结事了,避免诉累。一审法院一并审理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超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