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别墅的院落或绿植等是否在执行范围之内?

社会民生杂谈 2024-12-02 18:39:06

在山东省日照市,一起涉及网络司法拍卖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主要围绕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房产拍卖展开,涉及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日照中院)、竞买人丁某、被执行人姜某某甲以及房产的权属和拍卖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

案情回溯,日照中院在执行日照市东港区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某甲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姜某某甲所有的位于日照市的房产(产权证号**)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拍卖前,日照中院委托山东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网拍询价,该公司出具的《司法网拍房地产询价报告书》明确估价对象为独栋别墅,包含院落一处及铁艺围墙,询价结果为931.83万元。随后,日照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决定拍卖该房产,并向被执行人姜某某甲发出了裁定书和拍卖通知书,同时发布了拍卖公告,标明评估价和起拍价等相关信息。

竞买人丁某在拍卖期间以977.29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产,但之后却未按时交纳拍卖尾款。丁某向日照中院提出异议,称其竞买后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且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导致产生重大误解。丁某认为,拍卖公告中未说明院落状况,且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公示评估报告副本,要求撤销拍卖。

日照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系独栋别墅,围墙、院落与建筑物是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拍卖当然包含院落在内。针对丁某提出的异议,日照中院指出,被执行人姜某某甲曾就房产装修、院落建设及绿植等附属设备的权属问题提出异议,但已被日照中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驳回。因此,丁某所称“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撤销拍卖的条件。同时,日照中院虽然在拍卖公告中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但标注了评估价,且该瑕疵不足以导致拍卖无效。

丁某对日照中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丁某坚持认为,日照中院未按规定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属于法定撤销拍卖的情形。此外,丁某还提出,拍卖房屋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院落及装修存在争议,这可能导致其竞拍后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和纠纷。因此,丁某请求撤销拍卖。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否撤销拍卖。针对丁某提出的撤销理由,山东高院指出,《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要求拍卖标的物必须经过公告,但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公示评估报告副本。虽然日照中院在公告中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存在瑕疵,但丁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程序瑕疵损害了其利益,因此该瑕疵不必然导致撤销拍卖。此外,山东高院认为,丁某对拍卖房屋评估价值是否包含院落及装修的顾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山东高院驳回丁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了日照中院的异议裁定。

然而,丁某仍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山东高院和日照中院的相关裁定,以及撤销对案涉房产的拍卖行为。丁某坚持认为,日照中院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相关规定,且拍卖公告存在严重失实,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丁某要求撤销拍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撤销网络司法拍卖。针对丁某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系对撤销拍卖所作的一般规定,而本案拍卖系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特别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网络司法拍卖可以撤销。然而,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日照中院在之前的执行裁定中已明确认定案涉房产是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丁某所称“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以及“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的问题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丁某对拍卖公告中案涉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认定一致,不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综上,虽然日照中院在拍卖公告中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符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应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因此,丁某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山东高院的复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最终,本院裁定驳回丁某的申诉。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展示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复杂性和严谨性,也提醒了竞买人在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时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和纠纷。同时,本案也强调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和拍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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