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父子俩在河南省某村有房屋、仓库等建筑物。因当地某公园建设项目,这些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被列入征收范围。街道办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调查和测量,并支付了补偿款。然而,涉案房屋究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是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存在争议,街道办依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郭某某父子俩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郭某某父子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案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明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案土地的性质及赔偿标准。街道办认为,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应按照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执行。第二,赔偿的具体数额。街道办认为已足额支付了补偿款,不应再承担其他(例如附属物损失、搬迁费、经营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多项费用)赔偿责任。第三,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合法性。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全部参加庭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本案可谓是一波三折,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直到抗诉阶段才迎来转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抗诉意见,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四点抗诉理由:
第一,土地性质认定: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多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均被认定为国有土地,且相邻房屋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进一步证明该土地为国有土地。因此,政府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进行补偿,而非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第二, 征收对象与补偿标准:由于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对象应为房屋而非土地。政府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而非适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原评估和补偿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权属证明问题:郭某某父子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这并不改变土地性质为国有的事实。政府不能因未办理权属证明而错误认定土地性质,并应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 审判组织不合法: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全部参加庭审,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未纠正此违法行为,进一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第一,关于土地性质及赔偿标准。涉案土地虽在国土调查中被规划为国有土地,但由于未完成法定的征收或转变土地性质的审批手续,仍应认定为集体土地。因此,赔偿标准应参照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第二,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街道办在评估过程中未听取郭某某父子的意见,也未送达评估报告,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文件,重新确定了房屋和仓库的赔偿标准,并支持了部分利息损失。第三,关于审判组织的合法性。法院认为,虽然一审合议庭部分成员未参加庭审,但郭某某父子未在庭审中提出异议,且庭审笔录已由双方签字确认,因此不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况。
虽然律师意见并未得到再审法院全部采纳,但最终仍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得了比原先高出十五万的补偿利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