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为国有土地,却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并补偿?律师第一个不同意!

智勇评社会 2025-02-25 11:56:41
本应为国有土地,却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并补偿?律师第一个不同意!早在零二年就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纳了证书工本费、权属调查费、测绘费,之后却因政府政策变化,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影响了房屋权属证明的办理,遇上征收后土地性质发生了巨大争议,这种情况下究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律师在河南省代理的这起案件吧!【基本案情:本应为国有土地,却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并补偿?】

郭某某父子俩在河南省某村有房屋、仓库等建筑物。因当地某公园建设项目,这些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被列入征收范围。街道办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调查和测量,并支付了补偿款。然而,涉案房屋究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是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存在争议,街道办依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郭某某父子俩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郭某某父子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案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明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案土地的性质及赔偿标准。街道办认为,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应按照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执行。第二,赔偿的具体数额。街道办认为已足额支付了补偿款,不应再承担其他(例如附属物损失、搬迁费、经营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多项费用)赔偿责任。第三,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合法性。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全部参加庭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律师分析:国有土地性质不因无证而发生改变!】

本案可谓是一波三折,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直到抗诉阶段才迎来转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抗诉意见,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四点抗诉理由:

第一,土地性质认定: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多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均被认定为国有土地,且相邻房屋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进一步证明该土地为国有土地。因此,政府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进行补偿,而非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第二, 征收对象与补偿标准:由于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对象应为房屋而非土地。政府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而非适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原评估和补偿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权属证明问题:郭某某父子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这并不改变土地性质为国有的事实。政府不能因未办理权属证明而错误认定土地性质,并应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 审判组织不合法: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全部参加庭审,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未纠正此违法行为,进一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第一,关于土地性质及赔偿标准。涉案土地虽在国土调查中被规划为国有土地,但由于未完成法定的征收或转变土地性质的审批手续,仍应认定为集体土地。因此,赔偿标准应参照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第二,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街道办在评估过程中未听取郭某某父子的意见,也未送达评估报告,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文件,重新确定了房屋和仓库的赔偿标准,并支持了部分利息损失。第三,关于审判组织的合法性。法院认为,虽然一审合议庭部分成员未参加庭审,但郭某某父子未在庭审中提出异议,且庭审笔录已由双方签字确认,因此不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况。

虽然律师意见并未得到再审法院全部采纳,但最终仍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得了比原先高出十五万的补偿利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在明提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性质的认定与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两大关键。若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土地,却因历史管理方式被误划为集体土地,或征收方未严格区分二者补偿标准,极易导致补偿金额被大幅压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通常需参照市场价值,而集体土地补偿更多依赖地方制定的安置方案,二者差异悬殊。本案中,街道办未充分履行程序义务(如评估时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送达评估报告),加之土地性质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最终使得当事人权益受损。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若发现土地性质存疑或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应主动通过信息公开、法律途径确认土地权属,并要求征收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强化对土地性质的规范管理,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或“管理惯性”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唯有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才能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推动征收补偿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文/李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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