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3-31 01:16:33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 2024-03-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4﹞065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26日11时0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昌县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处罚机关: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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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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