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发布了一条惹人争议的通报:在16位因不文明行为,被“终身禁止入园”的名单中,居然有一位8岁的小游客赫然在列。
这起事件的核心行为是,这名8岁的孩子在熊猫的活动区域内丢了一个玩具熊猫,虽然这个举动看似并不恶劣,但熊猫基地表示,此类行为威胁到了动物的安全,并且破坏了园区的正常秩序。
熊猫基地对于园区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禁止游客向动物投掷任何物品、吐痰或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动物安全的行为。
而对于此类不文明行为,基地设立了不同等级的处罚机制,包括批评教育、暂时禁入和终身禁入等。
面对这个处罚,社会的反应不一。一方面,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犯错不应苛责,8岁的孩子尚未完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
更有律师指出,过度惩罚对于孩子来说,可能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反而可能让他们感到不公平和被误解。
另一方的声音则更加强硬,认为无论是成年人还是孩子,在公共场合都应该遵守相应的秩序,不容许有任何特殊待遇。
毕竟,如果今天我们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宽容大度,明天是否又会发生更严重的事情?
但是今天尔东不去关注园区的处罚是否合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如何从这件事中深刻反思,教会孩子公共秩序,不要让社会来教会孩子成长。
在孩子的世界里是充满好奇和探索的,他们时常做出让人哭笑不得的行为,正是因为他们还在摸索世界的规则的范畴中。
可问题在于,很多时候我们把这些行为当成“调皮”或“无心之过”去忽略,而没有站在公共秩序的角度,去认真地对待。
我们常常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秩序不仅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更是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孩子,通向社会责任的第一步。
所以我们应该给孩子一个明确的界限,调皮可以,但是在公共秩序面前我们应该尊重、遵守,不能用“孩子还小”来掩盖背后的问题。
在《论语》中,孔子曾言:“教育无类。”这句话的深意就在于,不论贫富贵贱,教育都应平等地传播给每一个人。
而教育的核心,恰恰是在于教会孩子如何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如何尊重他人、尊重社会秩序。
一个孩子如果从小没有被教育到如何遵守规则,等到他们长大进入社会,难免会因无知或疏忽,做出不合时宜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的冲突和不满。
在这起熊猫基地的事件中,8岁孩子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有家长的责任。
从某种程度上说,孩子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出自本能,而是他们在模仿周围世界的反馈。
而作为家长的我们,是否意识到,当孩子做出不当行为时,我们不仅要责备他们,还应该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帮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可能产生的后果?
看看现代社会中的“放任”教育趋势,美其名曰“开放式教育,尊重孩子的天性”。
但其实是许多家长溺爱孩子,不愿意约束自己的孩子,更有一些家长为了不伤害自己孩子的自尊,选择伤害公共秩序,伤害他人。
其实尔东一直认为,在婴幼儿到青少年时期,这个时期本来就是给孩子树规矩的时候,家庭教育本来就没有平等民主之谈。
而在有些家庭教育中,家长没有原则性地选择做孩子的“朋友”,而不是严父慈母。
更有甚者有些家长认为,孩子的任性是“可爱”的表现,他们让孩子在家庭和学校外自由地表达自己。
然而,这种“过度宽容”的教育方式,往往忽略了规则和秩序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性。
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家长没有及时纠正孩子的不当行为,最后反倒让他们走上了更为偏离的道路。
作家李银河曾在《亲爱的安德烈》一书中提到:“教育的意义在于让孩子懂得世界是怎样运转的,而不是让孩子觉得一切都可以由他们主导。”
她所提到的,正是我们教育孩子时需要着力塑造的一种价值观——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人的自由都离不开公共秩序的框架,所有人的自由与权利应该在尊重他人、遵守秩序的前提下行使。
那么,熊猫基地对这名8岁孩子的“终身禁入”或许有关人士认为处罚过重。
然而,从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看,这种处理方式或许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毕竟,像熊猫这样珍贵的动物,作为国家的“国宝”,在面对可能的安全威胁时,基地的管理方不能掉以轻心。
如果今天对一名8岁孩子的行为放任不管,明天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
如果这些行为被无限放宽,社会的秩序会渐渐松弛,最终导致更多孩子缺乏对规则的敬畏和理解。
就像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所说:“不能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就对他网开一面。”
因此,这个事件其实揭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我们如何找到宽容和严格之间的平衡。
教育孩子遵守公共秩序,绝不是让社会去“教”他们,而是家长和教育者应该从小就为孩子们打下这一基础。
秩序感、责任感、规则感,都是孩子从小到大的必修课。而社会所做的,只是提醒我们,守住公共秩序的底线。
这起熊猫基地的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教育孩子遵守公共秩序,绝不仅仅是一时的教诲,而是长久的引导。
只有当我们从小就开始树立起规则的意识,孩子们才能在面对社会复杂性时,不迷失自己,也不会把不当行为带入社会。
教育孩子,既是从家庭开始,也从社会开始。毕竟,社会最不愿看到的,是在我们没有及时教导的情况下,让社会本身来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