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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而丈夫突发疾病不幸离世。不料,女子在整

上海,一女子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而丈夫突发疾病不幸离世。不料,女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丈夫自2015年起便与一名女子保持着婚 外 情关系,期间,通过多次转账,陆续向第三者转账高达1940余万元。悲愤之余,女子与子女一同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追回全部款项。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据上观新闻9月28日报道,林静(化名)和陈浩(化名)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家庭氛围和睦,他们的婚姻生活看似美满。   陈浩因业务往来频繁出差,2015年左右,他在一次商业活动中结识了苏娜(化名),苏娜比陈浩年轻十余岁,性格外向。   起初,他们的关系仅限于工作合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展为婚外情 人关系。   陈浩对这段关系隐瞒得极好,林静和子女从未察觉异常,他依然按时回家,参与家庭活动,甚至在外人眼中是模范丈夫。   私下里,陈浩开始通过银行转账、现金赠与等方式,向苏娜输送大量钱财,从2015年至2022年,转账金额累计达1940万余元,这些钱款主要用于苏娜的个人消费、投资及购置奢侈品。   陈浩动用的是他与林静的夫妻共同账户,其中大部分是婚后积累的储蓄。   2022年5月,陈浩因突发疾病去世,林静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银行流水异常,有大额资金流向一个陌生账户。   经过查询,林静确认收款人是苏娜,并意识到丈夫可能存在不忠行为。   林静还找到一些聊天记录和照片,证实陈浩与苏娜存在亲密关系。   这些证据让林静深受打击,但她强忍悲伤,与子女一起收集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浩对苏娜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1940万余元。   庭审中,苏娜辩称部分钱款是陈浩自愿赠与,用于她的生活开支和业务支持,且她曾向陈浩转回540万余元作为“还款”、“投资回报”,因此不应全额返还。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指出,林静与陈浩于1999年登记结婚,直至陈浩于2022年去世,双方婚姻关系一直存续。   本案中,陈浩向苏娜赠与的款项,均发生于其与林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陈浩个人特有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浩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持续、频繁地向苏娜赠与巨额财产,单笔金额及累计总额高达1940万余元,此等规模的财产处分,显然已远超“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   陈浩在实施该赠与行为时,并未征得共有人林静的同意,事后亦无证据表明林静对此进行了追认。   法院认为,陈浩的赠与行为,直接侵犯了林静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构成无权处分。   此外,《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进一步指出,陈浩处分财产的动机和目的,是维系其与苏娜之间的婚 外 情 人关系,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家庭伦理观念和善良风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陈浩向苏娜的赠与行为无效,苏娜因此取得的1940万余元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部返还,在扣除540万余元转回款项后,应当返还剩余的1400万余元。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苏娜向林静返还1400余万元。   有人说,作为全职太太,林静二十多年为家庭付出一切,丈夫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这不仅是感情背 叛,更是对配偶财产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维护了婚姻中忠诚一方的合法权益,值得点赞。   也有人说,感情的事外人难断对错。如果部分款项确实是陈浩用于感谢苏娜在工作上的帮助,或是正常的生意往来,一概认定为赠与是否妥当?况且,苏娜七年的青春时光,难道就毫无价值吗?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