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因员工投诉周六补班,负责人便将14天年休及额外休息全部取消,还称自己的善意得不到回报,这件事引发了网友们的纷纷讨论。 国庆的脚步越来越近,深圳一家公司的车间里,堆着眼看要赶不上交付的订单——负责人盯着货期表,眉头拧成了疙瘩,心里盘算着怎么把台风耽误的两天工期抢回来。 9月23、24号那两天,台风扫过深圳,风裹着雨砸在窗户上噼啪响。公司没犹豫,直接通知全员:在家歇着,不用办公,安全第一。 负责人私下跟老员工念叨:跟大伙儿处了这么多年,早跟兄弟姐妹似的,总不能为了赶货拿安全赌。 那会儿员工群里还挺热闹,有人拍了家里阳台的风雨,配文:谢谢老板不催工。 可到了27号,看着堆得冒尖的货物,负责人坐不住了:国庆一放就是七天,这批货要是出不去,跟收货方没法交代。 他在晨会上搓着手跟大家商量:要不27号(周六)来补一天班?就一天,咱们加把劲,货赶完了,国庆也能踏踏实实歇。 这话一出口,办公室里就分成了两派。老员工当即点头:台风天老板让咱们安安稳稳在家待着,现在公司难了,补一天班算啥?锅里有了,咱们碗里才稳当。 可几个年轻员工却犯了嘀咕:23、24号停工是台风逼的,又不是公司好心给的假;27号是正经双休,平时加班就不少,凭啥还要补? 没两天,劳动局的电话就打到了公司——有人把这事投诉了。电话里,工作人员语气挺严肃:得维护员工权益,人家不愿意,就不能强行安排加班。 挂了电话,负责人坐在办公室里憋了半天火。 他翻着员工福利表,想起每年给大家多批的那14天年休,还有逢年过节提前半天走的额外休息,越想越不是滋味:平时对大伙儿掏心掏肺,怎么这点忙都不肯帮?合着只认规则,不认人情? 气头一上来,他直接下了通知:既然大家要按国家规定死抠双休,那也别谈啥额外照顾了——14天年休、所有额外休息,全取消,往后咱们就按章办事。 消息传到车间,老员工拿着通知叹了口气:本来想着帮公司扛一把,结果连咱们的年休也搭进去了; 投诉的员工没说话,却在私下里跟同事念叨:加班不合规,投诉没错;更多人夹在中间犯难——既理解老板赶货的急,又心疼没了的年休。 网友刷到这事儿,也吵开了:有人说:这老板够有人情味了,台风天不催工,换别的公司早逼着居家办公了; 也有人戳破关键:员工投诉的是强制补班,老板却拿取消年休撒气,这不是把对的人一起罚了吗? 还有懂法的网友追问:法定年休是硬规定,说取消就取消,这操作真的合法? 1、公司要求员工9月27日(周六)补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公司因台风(不可抗力)耽误工期,提议周六补班,本身可通过“补班后安排同等时间休息”或“支付200%加班工资”合规操作,但文中未提及公司明确补休或付加班费,仅“要求补班”,且在员工不同意时未协商调整,已触碰法律边界;尤其员工投诉后,劳动局强调“不可强行安排”,也印证公司未完全遵循法定程序。 2、公司取消14天年休及额外休息,是否合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不得随意取消;第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且应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含正常工资)。 文中14天年休若包含法定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年休10天;满20年的15天),这部分属于职工法定权利,公司因“员工投诉补班”直接取消,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即便包含“额外休息”(非法定福利),公司也不能以“报复性”理由单方面取消——尤其该决定牵连理解公司的老员工,既不合法,也违背用工公平原则。 3、员工因不同意周六补班向劳动局投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文中员工认为“27号是正经双休,平时加班不少”,核心诉求是“拒绝被强行安排加班”,这符合《劳动合同法》“不得强迫加班”的规定; 当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未明确补休或加班费时,员工向劳动局投诉,是行使法定权利的体现,劳动局“维护投诉员工权益”的回应,也正是对该法律依据的确认。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信源:洛阳网202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