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孟希娟案件的看法 孟希娟在承包期间,幼儿园所得属于不属于她的? 回答是肯定的,不! 我想这样说,孟希娟签的是承包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就是说,孟希娟承包的是幼儿园的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 事实也是这样,孟希娟不是买走了幼儿园,只是拥有幼儿园的经营权。这个幼儿园的所有权没有变。 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不属于个人企业,还是国有企业。而幼儿园的收益属于幼儿园,而不属于承包者个人。 更深的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有权问题,不仅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企业,同样存在于资本主义的企业。 例如,一个资本家的企业,委托一个职业经理人经营,很像我们这里的承包。 资本家是要兑现经营者的报酬的。但利润还是属于资本家的。 当然,如果这个经理经营的好,他很可能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用自己的收入持有公司的股票。这样日积月累,当资本比例出现逆转,这个公司的主人就会发生变化。 但有一点是要明确的,在产权未发生根本转变之前,这个企业还是属于资本家所有,企业所有的利润属于资本家,不属于经营者。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孟希娟女士。在你承包期间,企业的利润不属于你自己,而属于国家。你私自挪用你没有权利挪用的资本及其利润,就属于贪污国有资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