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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指导特邀调解员化解商标侵权赔偿纠纷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现开设专栏对河南法院被收录案件予以推介,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某通信公司与徐某商标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法官指导特邀调解员化解商标侵权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某通信公司是知名企业,是某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在通讯类电子产品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徐某未经许可,大量销售假冒该商标的手机产品,严重侵害了某通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法院判处刑罚。某通信公司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据,向法院提起对徐某的侵权赔偿之诉。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调解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的驻院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指派知识产权团队专业法官指导调解。调解员通过前期电话沟通,发现徐某对法院受理此案抵触情绪很大,坚持认为自己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已经为侵权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其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拒绝赔偿。调解员在反复多次做工作无效后,将情况反馈给指导法官,由指导法官联手调解员再次开展调解。

指导法官在与徐某取得联系后,首先表明法官身份,取得徐某信任,然后发挥其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优势,对徐某进行法律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对于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且销售数额巨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者甚至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承担民事责任;在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其继续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听了指导法官的释法明理,徐某认识到了自己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调解员看到徐某态度有所缓和后,及时就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类似指导案例向徐某进行讲解,让其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尽可能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在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共同以法为引、以情为线的释法明理后,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给某通信公司带来的严重后果,向指导法官和调解员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弥补通信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调解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某通信公司与徐某达成和解,徐某为侵害通信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后,主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向通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并当场给付,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商标专用权人在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向侵权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引发的纠纷。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目前多发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刑民交叉纠纷,法官指导专业的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既发挥调解员善做群众工作的优势,通过积极沟通,建立信任基础;又发挥法官专业优势,及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让侵权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并对为何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可,从而积极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及时履行。另外,调解员适时反复沟通,有助于当事人衡量诉讼成本与接受调解之间的利弊,迅速做出和解决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该案调解成功后,法院对于其他同类案件均参照该方式进行化解,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推荐部门:遂平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遂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