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参与网络众筹商品收货后发现“有问题”,可以要求对方退款退货吗?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判决众筹发起者某科技公司退还消费者支付的众筹款项,并承担商品寄回产生的运输费用。
如今网络众筹商品日益流行。这是发起者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特定商品的一种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
某点平台是专门开展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该平台《支持者协议》中约定“众筹指发起者与支持者共同完成项目、实现梦想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支持者出资支持发起者、发起者完成项目并依据项目页面中的约定完成承诺”。
案涉科技公司于前年7月在某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目标金额为698000元,支持者可通过支付6980元参加该项目众筹,回报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了商品外观,“众筹回报”处载明“本次众筹车款仅需6980元即可拥有,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公司简介”处载明“本次众筹活动的车款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整车质检及3C认证申报,是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上路的改装车款”;“风险提示”处载明“您参与众筹是支持将创意变为现实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易,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
消费者小杨支付6980元参与众筹项目。前年8月涉案项目众筹成功,前年11月小杨收到涉案电动车时,发现随车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
小杨与科技公司沟通无果,于是起诉要求对方退还6980元并退货,同时承担退货运费。科技公司不同意,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涉案众筹项目为投资行为,平台众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科技公司退还小杨货款6980元,小杨将涉案电动自行车退还该公司,退货运费由该公司承担。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某点平台的规则来看,商品众筹既非买卖合同也不是合伙合同,需结合众筹时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该科技公司在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众筹商品的外观,列明众筹商品的详细参数并保证可合法上牌,可确认此商品在众筹时已生产并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众筹支持者下单时没有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其下单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小杨支付款项后,科技公司要承担出卖人的相关义务。
小杨收到的电动自行车不包含产品合格证,致该车无法上牌,交付产品合格证是出卖人负有的从给付义务,科技公司违反该给付义务,直接导致小杨无法使用该电动自行车,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小杨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退货退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