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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称在亡妻遗物中发现存折,起诉银行索要60万存款 法院:驳回,存折有涂改且记载内容与系统不一致

妻子去世后,七旬老人崔某称在遗物中发现了一个存折,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以下简称朝阳支行)给付存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近日,吉林长春市中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一审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后,二审判决驳回崔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存折有手写涂改,而其记载的内容与朝阳支行系统及账目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仅依据该份存折不足以认定尚有60万元存款。

一审法院认定,2000年6月7日,崔某名下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开户行为吉林省某永安街所。崔某称,该存折系其配偶韩某持其身份证办理开户,此后亦由韩某保管使用,韩某于2022年3月8日去世,崔某于半年前在韩某遗物中发现该存折。

法院认为,崔某主张其在案涉存折中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的事实,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崔某仅提供存折作为证据,但该存折中存在存款日期改动等问题,且朝阳支行提供的交易凭证及流水中均无上述存取款的相关记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案涉存折中存在存款日期改动等问题,使该份证据存取款部分的真实性存疑,崔某持有该份证据主张权利,并且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并应在单一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时,提供其他补强证据弥补证据瑕疵,以使案件事实具有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印证。但经法院询问,崔某对案涉存折的明显瑕疵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且2000年至今已二十余年,崔某始终未查询存折状态及存款情况亦与常理不符。因此,崔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案涉存折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崔某提起上诉。针对崔某的上诉,朝阳支行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崔某在无法证明存折上打印的二、三条交易流水为银行打印的情况下,以存折显示余额要求该行取款,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中,该行已经充分举证,案涉存折不存在现存100万元及支取40万元记录,以经过手工修改的交易记录要求银行取款显然没有依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崔某提交的存折记载内容争议较大。朝阳支行主张储户持存折取款时,银行依据系统中记载的存款情况确认存款信息的真实性。该存折第一行记载2000年6月7日开户存入1元,与朝阳支行系统及账目中查询内容一致。存折第二行打印内容显示为2000年6月6日存入100万元,余额1000001元,其中6日被手写涂改为7日。虽然存折属于储户存取款的凭证,但本案存折存在手写涂改问题,而且该存折记载的内容与朝阳支行系统及账目中记载的内容也不一致。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该存折上所记载的存入100万元后取款40万元,剩余60万存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仅依据该份存折不足以认定尚有60万元存款,崔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今年8月28日,长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