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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变“毁容”,医美的代价谁来买单?

法院工作人员回答某医美纠纷当事人咨询。李咏欣摄

导语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颜值经济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速。然而,美丽热潮之下却暗潮汹涌。由于医疗美容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相关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案件频发。很多消费者不仅没有因此变得更美,反而被毁容,或者不幸染上疾病,危及健康甚至生命。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因医疗美容引发的消费欺诈、手术安全、非法行医等案件进行了梳理,从提升医美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及规范医美行业秩序等角度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爱美的消费者敲响警钟的同时,着力促进医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医美服务与约定不符全额退款并三倍赔偿

肖女士在东莞南城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医疗美容,双方约定案涉手术注射“爱贝芙”和“瑞蓝2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由林医生操刀做鼻子、印堂微整形手术。肖女士支付了服务费96800元。术后,肖女士感到严重不适。后肖女士主张林医生并未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手术注射使用的“爱贝芙”产品无法确认是正规产品,诉请该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服务费9680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290400元及因维权发生的律师费198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安排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医师为肖女士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注射用的“爱贝芙”产品无法证实有合法来源且质量合格,服务内容与约定不符,该医疗美容门诊部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就相关资质问题向肖女士明确说明,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判令该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肖女士96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90400元,肖女士主张的律师费因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已主动履行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医美机构明知其医师并无合法资格、产品亦无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对消费者隐瞒情况而进行医美手术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要求三倍赔偿。

子宫“养护”后感染炎症存在因果关系被判赔偿

廖某在东莞市南城街道成立私人工作室开展诊疗活动,自称是妇科医生。程女士向廖某购买子宫养护服务,廖某为其做宫内注射。

程女士接受了16次养护服务后,因腹痛等不适住院。医院诊断为子宫腔内术后操作不当发生细菌感染导致急性盆腔炎。南城街道办事处查明廖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注射器等将消毒产品放入程女士子宫腔内,对其罚款5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后程女士将廖某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子宫养护相关费用11545元并赔偿医疗费20000元(含东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报销8569.74元)、赔偿金68455元。法院依法追加东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为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未能举证证明程女士的感染是其他原因引起,程女士患病的损害结果与廖某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廖某虽已受行政处罚,但仍应对程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廖某退还程女士相关费用11545元并赔偿程女士医疗费4837.08元、伙食费1000元、护理费1500元,退还第三人东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医疗费8569.74元。廖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审判采取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东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有权诉请廖某返还由社保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

美容不成遭“毁容”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李女士从事销售工作,为提升自身形象,曾做过脸部美容项目。后前往东莞市常平镇某医美机构,由经营者张某为其颧骨部位进行玻尿酸填充注射,共注射13针。注射后,李女士两边脸颊凸起。此后,张某为其注射溶解酶,并称症状将逐渐消退,然而该凸起并未消除。李女士再次联系张某未获回应,遂自行前往其他医美机构注射溶解酶,进行热敷、线雕护理,并到多家医院进行脸部修复。后李女士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73943.6元、误工费16825.5元、交通费5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张某为李女士注射玻尿酸的行为,造成李女士脸颊凸起。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故认定其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相应资格。李女士要求张某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张某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作医疗损害鉴定、伤残鉴定及误工期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故其损害结果与张某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无法确定。李女士的损害结果发生在张某为其注射玻尿酸行为之后,但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包括李女士在案涉美容服务之前有做过其他脸部美容项目以及在案涉美容服务之后自行在多家医院进行脸部修复等,故对李女士的医疗损失,法院酌情认定由张某承担50%,李女士自行承担50%。因损害结果发生在脸部,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医美不当容貌受损造成精神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行医致顾客右眼失明获刑

刘某在东莞市厚街镇某化妆品店内从事医疗美容工作,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在为顾客钟女士做面部注射填充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钟女士右眼失明。经鉴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事发后,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刘某被提起公诉。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二级,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认定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在医美活动中非法行医,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观察

医美有风险,监管与自律须双管齐下

随着医美市场的快速发展,医美纠纷呈现多元化、高发的趋势。许多纠纷涉及医美服务内容虚假承诺、手术效果未达预期反而出现副作用等问题,反映出部分医美机构在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方面存在严重短板。甚至有的医美机构从业人员在根本不具备医美行业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违规操作,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甚至是生命安全,亟需引起充分重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上述涉医美案例,具有双重警示意义:一是警示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消费者在追求美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理性。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美机构及医生,了解清楚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盲目相信对方的宣传。在选择医美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医美机构与医生的资质、资格,要查看医美机构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等。同时,对医美机构术前承诺的手术效果、拟使用的产品和手术方案,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注意保存好合同、票据、术前术后照片等相关证据。如发生纠纷,第一时间要求封存病历,及时投诉,必要时可报警求助。二是警示医美机构加强自律、合法经营。医美机构除了要具备相关运营资质以外,其从业人员也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且需完成备案。否则,除民事赔偿责任外,经营者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须特别注意药品、产品的供应链留痕,确保所有的产品都能追溯到来源和厂家,并符合相关药品使用规范要求。医美机构还应注意审慎营销,避免夸大其词和虚假宣传,规范服务流程,明码标价,并建立完善的投诉与售后机制。许多纠纷的产生,在于过分追求短期利益,医美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树立长期发展的质效意识和品牌意识。

然而,要促进医美行业的规范与持续健康发展,仅靠案例警示和行业自律还远远不够,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并积极完善相关救济保障机制。

一是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市场监督、卫健、药监、公安等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针对非法行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建立“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进医美机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做好医美行业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示,加强对“黑名单”上榜企业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强跨区域监管协作,防止违规医美机构换个地方重操旧业。二是加大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医美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培训活动以及生活美容等关联领域的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督促医美机构严格落实分级经营责任,避免越级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建立医美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大数据对医美机构进行动态评级。推广使用医美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促进医美市场的规范发展。三是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通过保险责任兜底,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也可以分担医美机构的运营风险。

美,是人类的不懈追求,更需以理性和规范去追寻。司法机关应通过案例指导和司法建议,明晰法律边界;行政机关需完善全流程监管,落实监管到位;行业协会要制定严格标准,推动行业自律;消费者亦需提高辨别能力,理性选择、依法维权。唯有构建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方能推动医美行业实现安全与品质协同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心变美,促进“美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