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医院药房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统方信息,收取医药代表的好处费】 【基本案情】2003年至2007年初,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在某市人民医院药房工作的职务便利,每月向医药代表钭某提供多种药品的统方信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的统计),收取钭某提供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07年初至2012年底,被告人汤某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收受钭某提供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汤某某分得6万余元。2014年6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检察机关找其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赃款93500元。 【辩护意见】1、被告人汤某某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其提供统方信息收受3万元的好处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被告人汤某某与徐某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且徐某也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汤某某通过徐某获取统方信息倒卖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被告人汤某某系自首,结合其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证人钭某的证言】统方是指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的统计。2003年至2012年期间,其在某市人民医院代理销售药品过程中,通过该院药房工作人员汤某某提供代理药品的统方信息,支付汤某某统方报酬16万多元的事实。 【证人徐某的证言】其2003年7月起在某市人民医院信息处工作,统方是指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的统计。2007年的一天,药房的同事汤某某与其商定由其提供医院信息系统有统方权限的账号,汤某某将统方数据导出后提供给他人,并在收取报酬后向其支付一定的好处费。 后来因为该账号失效,2011年后改为其自己操作,并将所获取的统方数据拷贝至u盘后交给汤某某,再由汤某某提供给其他医药代表。汤某某支付其每月700至2500元不等的报酬,未告知其医药代表的身份和人数、以及从医药代表处收受统方报酬的总额。 【难点解读】对辩护人提出徐某与被告人汤某某不是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徐某与被告人汤某某事前合谋,具有为他人提供统方数据并获取报酬的共同故意,此后两被告人根据约定分工合作,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对辩护人提出徐某与被告人汤某某均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某市人民医院系事业法人,具有开展医疗卫生保健等公务活动的职能; 被告人汤某某在该院药房任职期间,负有参与药品、制剂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的职责;徐某在该医院信息处任职期间,负有集中处理、分析各科室数据,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的职责;徐某与被告人汤某某的上述职责,具有代表国有事业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属于从事公务,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汤某某系办案人员从其工作单位带回接受调查,虽然口头传唤程序有瑕疵,但被告人不属于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其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汤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935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