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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二手调表车,消费者获赔91.52万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黄能)为了省钱想买二手车,消费者务必擦亮眼睛,警惕质量“踩雷”,一旦合法权益受损,注意保留证据及时维权。9月18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车商因出售人为调表车,被判消费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曹某某因生活需要,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联系上专业二手车商邓某,意欲向邓某购买一辆二手的2012款“路虎发现4”,邓某在与曹某微信聊天时,明确承诺该车行驶里程为“21万多公里”,并在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书》中手写备注“保证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曹某基于对邓某专业卖家身份及其承诺的信任,以22.88万元的价格购得该车辆。

此后,曹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里程数可能存在异常,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该车实际行驶里程高达50余万公里,与被告承诺的21万多公里相差近30万公里,属于人为调表车。鉴定还发现该车同时存在泡水问题和重大事故问题。

曹某认为邓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车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虚假里程信息,致使曹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同时,邓某对车辆事故问题知情未明确告知曹某,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车辆泡水情况,但里程欺诈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故邓某与曹某之间形成的交易合同应当予以撤销。车辆交易合同被撤销后,邓某应当退还曹某相应的购车款,曹某同时应当返还案涉车辆。同时,鉴于邓某在销售车辆时的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曹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曹某购买车辆的价款的三倍。

法院于是依法判决撤销邓某与曹某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书》,邓某返还曹某购车款22.88万元并赔偿曹某68.64万元(三倍购车款),共计91.52万元,曹某返还所购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