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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可得注意了!广西一4岁半女童洗澡时,竟被其12岁哥哥无意用打火机零件电伤,造

家长可得注意了!广西一4岁半女童洗澡时,竟被其12岁哥哥无意用打火机零件电伤,造成女儿右肩处被严重烧伤,父亲知道后第一时间就医治疗,用另一种方式对儿子教育。 广西钦州的新闻,许多当家长的看后真让人心里发紧。9 月 15 日那天,一个 4 岁半的小姑娘在水盆里洗澡,12 岁的哥哥拿着打火机的点火装置凑过去,一按下去,孩子当场就哭到跳起来,右肩到后背全是红肿的水泡,有些地方皮都脱了,想想都疼。 从家里的监控和孩子爸爸跟媒体说的情况来看,当时妹妹还在水里玩得开心,根本不知道危险要来了。哥哥走到她身后,没说一句话,直接就按了那个点火器。孩子疼得乱跳,小手抓着后背哭,妈妈在厨房听见动静跑出来,看到孩子那样子,心都快碎了。 可能有人会问,一个打火机零件,怎么能把人伤成这样? 打火机里的点火装置,别看小,瞬间能产生很高的电压,还会形成高温电弧。关键是孩子当时浑身是水,水导电啊,电流一碰到水,威力直接翻倍。成年人碰到这情况都得遭殃,更别说一个才 4 岁多的孩子,皮肤嫩得很,哪经得住这么烧。 事情出了之后,爸爸赶紧把女儿送医院,也把儿子狠狠说一顿。可疼已经受了,疤可能还会留下。 我们从法律方面探讨3个问题 问题 1:在此事件中,家长能否追究打火机厂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 “缺陷” 涵盖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在这起事件里,若打火机厂生产的打火机点火装置,若存在缺陷、不合理之处,使得其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不当使用(如被儿童拆解后使用)中,极易产生危险且远超正常预期,这就可能构成设计缺陷。 不过,家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打火机存在上述缺陷,且该缺陷与女童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样才更有可能在法律诉求中获得支持。 问题 2:在这起事件中,父母未能及时阻止哥哥的危险行为,是否属于未履行好监护职责?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在此案例里,父母未提前教育哥哥打火机点火装置的危险性,事发时也未在旁及时制止,没有尽到保障孩子安全的监护职责,未能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问题 3:哥哥对妹妹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其行为是否涉及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12 岁的哥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用打火机点火装置电伤妹妹,给妹妹造成了身体伤害。在此情况下,哥哥的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来弥补妹妹所遭受的损失。 咱们更该琢磨琢磨,为啥会出这种事?12 岁的孩子,按说已经上小学了,不是不懂事的年纪,怎么会干出这种事? 心理学上有个说法,12 岁左右的孩子,对 “行为后果” 的判断还不够全面,尤其是涉及到 “伤害程度” 的预估,很容易有偏差。他们可能觉得 “按一下点火器” 就是个好玩的动作,就像按玩具开关一样,没意识到这一下能把人电得脱皮。 就像这个哥哥,他可能知道打火机不能玩,但不知道点火器的高压电能伤人,更不知道浑身是水的时候碰到电会更危险。如果家长能早点跟他讲清楚,比如拿个小杯子装水,演示一下电流在水里的作用,或者给她看一眼电烧伤的图片,他对 “危险” 的理解就不会只停留在 “大人不让做” 的层面。 还有监护的问题,这事也得说道说道。事发时妈妈在厨房做饭,爸爸在外面上班,两个孩子单独待了快半小时。可能有人觉得 “孩子都 12 岁了,能看着妹妹”,可实际上,12 岁的孩子自己还在需要被监护的阶段,他根本没能力应对突发危险,更别说保护比他小 8 岁的妹妹。 咱们常说 “监护”,不是说把孩子放在视线里就行,而是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判断他有没有能力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像洗澡这种场景,孩子浑身是水,身边就不该离人,更别说让另一个半大孩子看着。 说到底,家庭里的安全教育,从来不是 “禁止清单”,而是 “认知课堂”。不是让孩子害怕所有东西,而是让他们明白 “哪些东西碰不得,碰了会有什么后果,遇到危险该怎么办”。 就像教孩子过马路,不是只说 “别闯红灯”,而是要教他 “看红绿灯、走斑马线、左右看车”。只有让孩子真正理解了 “危险” 的含义,他才能从心底里学会保护自己,也保护别人。 信息来源: 百姓关注 2025-9-17 广西一4岁半女童洗澡时,被其12岁哥哥用打火机零件电伤

评论列表

大马
大马 2
2025-09-17 12:18
不是说一顿哦,最少挨两个巴掌外加两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