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在散步时,不慎踩到了一瓶化学药水当场就不能走路了,送医后经过转院抢救,女子最终不幸身亡,事发后,网友纷纷质疑到底是什么药水这么厉害,科普后大家才得知,这竟然是所谓的化骨水。 据一网友称,自己母亲今年52岁,来杭州已经20多年了,事发当天,母亲在散步时误踩到一瓶化学药水,当时母亲就不能走路了,送医后,连续两家医院都救不了,转院后确诊是氢氟酸中毒。当晚就转入了重症监护室,经抢救无效后去世。 事发后,当地办事处表示对此深表痛心和惋惜,而警方和环保部门也已经介入处理。 事发后,网友纷纷斥责称,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怎么乱扔,是哪个单位的,什么原因导致的,希望严惩责任人。 还有网友说,自己之前是在光伏太阳能厂上班,这个东西纯度高的无色无味,主要是用来清洗硅料用的,一个女清洁工拿去清洗卫生间不小心弄手上了,手背一直烂到穿了手心,后来再也没见到这个清洁工了,不知道是去世了还是怎么了。 也有网友说,公共场合哪里来的这个东西,这么危险的东西是有人故意放的还是怎么回事,警方一定要把责任人抓起来判刑。 其实,还真的不排除放置这个化学品的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随意放置这个化学品的行为人,在法律上会构成什么样的罪名? 毫无疑问,随意丢弃、放置化学品的行为人是这个悲剧的起点。 即无论是将这个化学品扔进了垃圾箱或者是放在路边,本来就可能被人捡拾或者踩到,这是正常的。 换句话说,把危险液体装在的瓶子里,扔在公共区域,就应当预见到“可能有人捡、有人喝”或者是踩到的可能性,那么,后续真的有人踩到了,都是他行为的“合理延伸”。因此,他的行为和女子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 但是,在罪名上,行为人不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为这个罪名要求的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起事件中,行为人并不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而是随意放置导致的,所以,从罪名上来说,更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个罪名。 那为什么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其实,他知道这个化学品有毒,也一定知道“扔在路边可能被人捡或者踩到”,只要他把这个物品按规矩处理(交给相关机构),就不会发生误踩行为。但他选择了“图省事”,本质上是把风险转嫁给了不特定的公众。 不过,行为人显然不存在想害人,他只是觉得“扔瓶子不会被发现”,这种“侥幸心理”,在法律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如果他真的是故意的,那么就构成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个罪名可比过失犯罪重多了。 按照刑法第114和115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造成死亡的,可判处最高死刑。所以,这个物品到底是明知这里经常有人锻炼,故意放在这里还是随手一扔,直接决定了其刑事责任,那么,行为人扔在公共区域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事后警方已经初步判断,化学品非恶意投放,那么就自然排除了故意犯罪的可能了,但是是不是过失犯罪还是需要调查的。 最后,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一定要定期检查垃圾桶、步行道,发现不明液体瓶,及时清理或上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