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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9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48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5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5年9月6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5年9月6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5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并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10天的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异议亦无反馈记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第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人员。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将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