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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男子家暴母亲致死,自愿认罪认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

云南一名42岁男子,饮酒后家暴65岁母亲和12岁儿子,导致其母身亡,儿子骨折。日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

据法院判决书:2023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1983年6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与朋友在家中吃饭饮酒,李某某醉酒后因看到其儿子李某兴(男,12岁)拨打电话给奶奶茶某某(女,殁年65岁),遂殴打及用脚踢被害人李某兴胸部。

李某某的母亲茶某某赶到现场劝阻过程中,被李某某用拳头和鞋子击打及用脚踢头面部。一段视频显示画面出现李某某与茶某某,茶某某跪地呼救。之后同楼邻居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李某某制服后将其抓获。

被害人茶某某、李某兴被送往医院治疗。2023年10月13日,被害人茶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茶某某系钝性物体(拳脚)多次击打面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某兴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据调查,该男子之前曾多次家暴母亲,并称有精神疾病,在民警出警现场期间,李某某多次手指民警言语进行挑衅,在民警对李某某传唤过程中,李某某不配合工作,民警使用手铐对其制服后,将其抓获归案。

李某兴表示,平时其父亲经常打他,都是在喝酒之后。其父亲平时的性格有时候暴躁,有时候会温和,没喝酒就骂自己和奶奶,喝了酒就动手打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酒后不能控制情绪,随意殴打、踢踹其母亲茶某某及儿子李某兴,并致其母亲颅脑损伤死亡,致其儿子肋骨骨折达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主动报案的行为,且在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其并不配合调查,公安民警将其制服后抓获,故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情节的相关规定。李某某最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