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看上了已婚男下属,花了300万让其离婚,给了男下属前妻300万离婚补偿等,后来俩人在一起了,一年后发现性格不合,分手了,女老板又打官司要回300万,一审法院支持了女老板,要求前妻退回。二审改判,前妻不需要退回。 我个人支持二审法院的改判。女老板的做法本身就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你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关键男的也同意了,后来俩人还在一起了,你出的钱就是补偿人家离婚的,一审法院判前妻需要退回,这多少有些不近人情。女老板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出的钱,之后因为他们自己的原因又分手了,凭什么要求人家前妻退回呢?难道有钱能使鬼推磨? 通过这起案件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感情的事情不是钱能买得来的。你能买得了一时买不了一世。女老板应该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有钱就可以随意破坏别人的婚姻。这是要付出代价的。 女老板花300万让男下属离婚 分手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