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股份近日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成都金石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嘉業石化有限公司向奥克股份控股子公司四川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支付减值补偿款4091.83万元,并从2025年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此前,奥克股份就金石达与嘉業石化未履行向四川奥克支付溶剂油装置减值补偿义务的民事纠纷向辽阳法院提起诉讼。此次一审判决,除上述补偿款及逾期损失外,还判定案件受理费24.64万元(奥克股份已预交26.30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金石达、嘉業石化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奥克股份负担1.66万元,予以退还24.6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若本次诉讼胜诉,将对公司本期业绩具有正面影响。奥克股份表示将密切跟进诉讼事项进展及后续补偿款给付情况,积极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需注意投资风险。截至公告披露日,奥克股份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