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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的别墅酒店“临时变卦”?法院判了!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定涉事酒店构成违约,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某节假日

李女士计划携家人享受假期。她提前通过A旅行平台公司预订了一家别墅酒店,入住时间为下午2点。下单时,该平台“温馨提示”部分写明:住宿服务由B酒店实际提供。

然而,就在入住前夕,李女士突然收到B酒店负责人发来的微信,告知其原预订的别墅因“业主临时回来”无法入住,现提供另一处“更好”的别墅,需李女士自行前往。

李女士一家依约赶到新地址后,却发现所谓“更好”的别墅实则破旧脏乱,周边环境更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李女士当即拒绝入住,并多次尝试联系B酒店负责人,然双方协商未果。

当日下午3点

眼看已超过合同约定入住时间,李女士向平台酒店管家投诉,管家“小西”承诺“15分钟内解决”,并提供了数家附近别墅供备选。

然而,李女士发现这些推荐酒店均属B酒店经营,而B酒店负责人已明确拒绝李女士一家入住。更令李女士气愤的是,下午4点,B酒店在未与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了订单并办理了退款。

此时正值假期,周边酒店几乎全部满房。李女士一家拖着行李多方辗转,直至当晚近7点才在一家民宿落脚,原定假期安排彻底被打乱。

假期结束后,李女士联系B酒店提出赔偿诉求。B酒店以“已退款”“平台已扣分”为由,表示事件“处理完结”,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酒店作为住宿服务的提供方,有义务依约向消费者即李女士提供合格的住宿服务,B酒店在别墅实际无法入住的情况下仍对外出售订单,导致李女士安排好行程后又无法入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违约行为,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B酒店支付李女士相应赔偿款。

B酒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B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供酒店服务的经营者应尽义务包括保障消费者安全、提供真实信息、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履行承诺等。B酒店作为住宿服务的提供方,未能依约向李女士提供所预订的别墅。该酒店虽主张是别墅的业主临时回来导致李女士无法入住,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B酒店所谓向李女士“提供更好的别墅”亦与事实明显不符,在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酒店又单方取消订单,B酒店的上述种种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B酒店诉请,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娄永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B酒店在明知或应知预定别墅无法正常提供住宿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后虽声称可提供“更好的别墅”,但实际情况却非如此,显然违反了消保法关于酒店经营者应尽义务的相关规定,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理应向消费者做出赔偿。因消费者未主张平台责任,故在此不作置评。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服务,享有知悉真实情况、自主选择和平等交易的权利。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桥梁,应切实履行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和监督义务,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对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须主动、全面披露,诚信经营。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也应仔细查阅服务说明和交易规则,留存相关宣传页面、聊天记录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方应共同努力,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营造诚信、安全、健康的线上消费环境。

(文中所涉及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