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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运营虚拟货币“矿机”,法院:合同无效|涉外法治看广州

今年是广州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成立二十周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成效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一宗涉及境外运营虚拟货币“矿机”的买卖合同,因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案涉合同被认定无效。

王某明与郑某均为中国公民,双方通过微信协商,郑某以102.4万元向王某明购买24台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专用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并付清全部货款,约定由王某明将“矿机”运至蒙古国运营维护,电费由郑某及陈某雄承担。后“矿机”运至蒙古国后频繁出现上线问题,且始终由王某明实际控制未交付。故郑某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王某明辩称本案应适用蒙古国法律、合同有效。陈某雄明确其与王某明无买卖关系且不主张“矿机”权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但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合同约定买卖“矿机”并将“矿机”运往蒙古国用于比特币“挖矿”,涉及生态环境、金融安全等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应适用中国法律。案涉“矿机”为“挖矿”专用设备,“挖矿”高耗能且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案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相关处理。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明确中国公民从事涉境外虚拟货币“矿机”交易仍适用中国法律,防止当事人借“境外操作”规避监管,并依法确认“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遏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指引,筑牢金融安全与生态环境司法防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张雅慧、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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