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与前女友分手之后,被前女友控诉性侵后被警方刑拘,据男子家属表示,女方只是提交了一条裙子,还不是控告性侵时穿的,因为谈恋爱的时候,女方要的彩礼特别高导致的分手,男子家属质疑,为什么当时不告呢?后面达不到要求以后才告? 又是一起恋爱导致的性侵案件,前不久和帽子叔叔聊天,他就说起来,这两年的性侵案件频繁,而且大量的出现,主要是熟人之间的这种,发生的数量比陌生人那种要多的多,但是证据不是那么很充分,好像已经成为很多人敲诈勒索的工具了。 其实,恋人之间在发生关系时,有一部分女性往往并非十分愿意,但是在半推半就中或者是在喝了酒之后,迷迷糊糊就和男友发生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女性顾及到以后还要在一起,或者说因为面子等因素的存在,不愿意事后立即就选择控告对方,而是作为了以后谈条件的一个筹码。 就比如在房产上加上名字,之前发生在山西大同的那一起订婚性侵案,男方父母称就是没有在房产上加上对方名字,对方就控告了男方性侵。 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女方是否要求房本加名,或者是在给彩礼的时候多要一部分,而是这种加名以及多要彩礼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发生关系为条件的交易”? 一般而言,刑事关系和民事关系是独立并行的,并不会因为刑事关系而影响到民事关系,就比如女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和男友发生了关系,事后女方表示要多要彩礼或者房子加上名字,就不再追究对方性侵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本身发生关系是不情愿的,那么,按照刑法的规定,男方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这与加名字与否和多给少给彩礼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即便加了名字,男方的行为还是犯罪,并不会因为加了名字就变得无罪了。 所以,事发时,女方到底愿不愿意,才是问题的关键,可是,事后一段时间再去追究男方责任,这往往意味着取证难度的增加,比如事发时的体液已经荡然无存,或者是男方事后也不承认是强迫,在这种情况下,要追究男方的责任就几乎不太可能。 而既然能够立案调查,至少说明双方在聊天记录中,男方承认了错误,也道了歉,事后也能找到那段内衣内裤或者床单上含有男方体液的证据,那么追究男方的责任就变得相对简单一些。 现在的问题是,按照朴素的观念,即便在一起了,当时也发生了关系,或者还定了亲,你事后再去追究对方责任的,到底是什么心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